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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樟财购诉字〔2019〕2号
樟树市财政局关于樟树市城市部分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荣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新余高新区赛维大道9号
邮编:338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清娣
联系电话:1375556****
授权委托人:周小虎
联系电话:1387904****
被投诉人1: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樟树市保健品交易中心A2栋15楼 邮编:331200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59702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樟树市城区部分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中汇-ZS2019-004
采购人名称:樟树市城市管理局
代理机构名称:江西中汇工程技术监理资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樟树市城市部分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江西中汇-ZS2019-004)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1日向樟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中:清洁服务资格等级评价加分项。投诉人认为本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中:管理团队、2项目眨理团队中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的,每人得1分。投诉人认为本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中:社会服务、投标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或失业人员的,每人得0.2分,此项最高2分。投诉人认为本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中:环卫服务经验(10分)。根据投标人从事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或社区发包的环卫类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进行评价,实际服务连续不中断达到15周年及以上的得10分。投诉人认为本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中:垃圾分类服务经验和认证情况中均对垃圾分类业务进行加分。投诉人认为本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本机关收到投诉后,分别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相关招标资料(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2019年8月8日本机关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建议对涉及投诉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应删除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条款。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財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完善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删除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条款,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樟树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樟树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