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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吉水县财政局文件
吉水财字〔2019〕49 号
关于对吉水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JXSY2019-1号(一标段、二标段)]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239号A幢3001室
联系人:郭丽霞
联系电话:1390796****
被投诉人1:吉水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97063****
被投诉人2: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19号君嘉大厦11楼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660796****
被投诉人3:吉水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JXSY2019-1号(一标段、二标段)]评标专家(丁旋、邹永华、肖黎霞、邹月根、熊璋琳、舒海红、汪学峰)
投诉人对吉水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JXSY2019-1号(一标段、二标段)]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现场获悉该评分结果后,认为在本次购买保险公司承保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中对我司评分结果存在重大偏差,严重损害了我司作为响应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是在认真核对无人机发票及定位照片事实基础上,确认对“理赔服务技术上无人机”项的得分;二是在农险宣传部分,根据乡镇宣传栏覆盖率和自然村户外广告条数的客观事实,认真核对数据和照片,依精准数据事实评分。
被投诉人称:
根据原评标专家和采购人意见于2019年7月11日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该项投诉,并将投诉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送达各被投诉人,书面要求原评标专家协助复核处理该项投诉事宜,原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七位专家全部维持质疑答复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结论”的规定,我局根据原评标专家意见,作出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决定。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