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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新财字〔2019〕71 号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新建区路灯管理所(外墙景观灯)维修材料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JH2019-
A014)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梅根礼 联系电话:1597915****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140号C栋3单元103室
被投诉人: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联系人:张芳芳 李思琴 联系电话:0791-8389860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15A(14层)1404室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技术得分项和商务得分项进行了逐项响应,达到了招标文件的满分要求,但结果技术得分18分、商务得分12分。
投诉请求:对我公司技术和商务评审情况进行调查与监督。
被投诉人称:
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进行了复核:在商务评审中,由于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原件用于现场核查而不予加分,只能得基础分12分。在技术评审中,由于“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中售后质保年限与“售后服务函”中的质保年限不一致,评审时未得分,经复核,售后质保年限按“售后服务函”中的7年计算,此项技术评分应得6分;另外检测报告中核实有8项指标达到“技术参数优于项”要求,此项技术评分应得16分;因此技术总分为40分。最终,投诉人最终得分为82分,经比较,不影响评审得分排序和中标结果。
经调查: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及我局的书面审查,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没有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经原评审专家复核修正后评审得分为82分,但不影响评审得分排序和中标结果。
综上:
投诉人要求对其技术和商务评审情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进行了复核,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没有改变评标结果,故原评标结果有效。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明确、具体,空洞泛化且无针对性,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没有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与学习,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