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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赣市财购诉字〔2019〕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 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云云
电话:135760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女士
电话:0797-555192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中创国际城1幢802
投诉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赣州市人民医院床单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C2019-GZ-G00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本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在这次投标报价中,我司报价较低,产品技术达到招标要求,商务评分中我司的质保年限及交货期均满足商务评分的最高标准,但仍未能中标;招标公司也未将评分具体情况公布出来,直接公布了中标结果。因此我司认为此次招标不公开透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提出此次招标公平性,已递交质疑文件,而代理机构不受理。事实依据:根据采购人报财政局审批的该品目预算金额为2259600.00。评标现场共有5位投标人分别报价为 :1、江西鸿进康实业有限公司报价为:2259432.00 。 2、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1920660.00 。3、江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为:2226000.00 。4、凯泰科(中国)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为:1596000.00 。5、珠海伯轩医疗科仪有限公司报价为:2184000.00。根据招标文件第33条评标办法中 33.6中、小、微企业第33.6.5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由此得出,我司报价价格是有优势的;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我司均满足要求。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中我司的质保年限及交货期也均是满分,最终结果却是江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中的此标的项目。我司要求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释及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公布本项目的各家单位的具体得分及得分由来。但其单位给出的答复是对我司提出的质疑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而不受理。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其递交质疑文件,而代理机构不受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在2019年06月14日对床单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C2019-GZ-G005)品目一的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06月17日上午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并针对其提出的质疑于06月1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是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要求公布本项目的各家单位的具体得分及得分由来,这不属于法定公开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本项目依法应予公告的内容均已公告,且我公司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当日已通过电话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经调查:
1、经本机关调查, 投诉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快递方式将质疑函寄送至代理机构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对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作出了书面答复,符合法定期限,且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投诉提交了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答复》,不存在“投诉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已递交质疑文件而代理机构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受理”的情形 。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分值满分为100分,但价格因素分值为30分。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江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但价格评审因素只占总评分的30%,质保年限及交货期分值也仅占总评分的7%。因此,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格更低的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一定能中标。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事项2不成立。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经本机关了解,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6月13日下午16点已通过电话联系: 王先生 135XXXXXXXX告知未中标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告知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抄送:赣州市人民医院
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