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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投诉人: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锋
联系电话:1767901****
工商登记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1号505室
投诉书预留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阳光家园东门菜鸟驿站(杭州梦雅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
被投诉人: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裔明
联系电话:0797-4436236
地址: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楼15-16楼
被投诉人:赣州旭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世发
联系电话:0797-4666678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东路29号
投诉人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赣州旭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专递课堂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XJ2019-GX-G001,下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该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
1.为保证产品性能成熟稳定及兼容性,所投专递课堂主要设备(互动录播主机、导播系统、互动系统、4K 教师摄像机、4K 学生摄像机、资源管理平台、专递课堂终端、移动授课终端)为同一品牌的,得 5 分,满足任二项为同一品牌的得 1 分,满足任三项为同一品牌的得 2 分,满足任四项为同一品牌的得 3 分,完全不为同一品牌的不得分。(评审依据: 需提供厂家出具的同一品牌确认函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必查,提供不符合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分)
2.所投录播主机的书写屏幕表面硬度的物理钢化玻璃≥6H,得 2 分。(评审依据: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必查,提供不符合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分)
3.所投录播主机具备抗振动、防跌落特性,保证整机运输或使用过程中不易受损,满足任意一项功能的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 (评审依据: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必查,提供不符合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分)
4.所投移动授课终端具备大小屏同步显示及大小屏同步放大功能,可使用小屏远程同步放大大屏内容,突出重点和细节内容, 满足任意一项功能的得 0.5分,最高得 3 分。(评审依据: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必查,提供不符合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分)
5.所投移动授课终端具备图片拍摄自动优化处理,提供普通、文档及彩图三种模式,可提升所拍摄课本、试卷内容的展示效果,满足任意一项功能的得 1分,最高得 3 分。(评审依据: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原件必查,提供不符合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1.加分项内容应优于技术基本参数技术要求,不能确定是否优于基础技术参数要求或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关联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2.制造商和采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要求制造商出具相关资料和公章佐证,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3. 评审因素中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未实际佐证技术参数要求;
4. 变相使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验收后退还。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2:
投标人自2016年4月30日以来已完成的类似专递课堂或录播教室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3分。
(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必查,提供不符合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限定所投政府采购业绩,业绩分设置应证明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权值设置未准确反映采购需求,且排斥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
1、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国际ISO14064温室气体核查认证, 得2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2、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3、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得2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4、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得2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事实依据:1.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MS(包括OHSAS18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属于国外认证证书,本项目采购是国内货物,却采用国外认证标准,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具有排他性;
2. 不属于行政许可证证书,且指定特定的证书或奖项,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对全省的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对投标人有歧视待遇。部分系统集成类似项目仍将系统集成资质、高新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非行政许可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3. 制造商和采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设置制造商相关证书,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4.分数过高权值不能实际反应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设定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在评审因素中反映的采购需求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4:
所投专递课堂整套设备应提供一年质保期标准,每增加一年得 1分, 满分 3分
事实依据:分数过高权值不能实际反应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设定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在评审因素中反映的采购需求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5: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人员培训方案,对培训方案详细、科学进行综合打分,分优、良、一般三个等级打分,优得 2 分;良得 1 分;一般得 0.5 分;未提供培训方案的得 0 分
事实依据:未按规定量化评审标准,如何界定优劣之分,本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
根据售后服务地址,结合投标供应商承诺,30分钟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得4分;1小时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得2分;2小时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承诺函及自设售后服务机构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事实依据:以现有的交通水平,到达现场时间不合理。上述评分因素排斥外地企业,具有地域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7:
本项目需提供现场查验的原件清单。
事实依据:
通过强制现场勘踏的方式获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存在串通投标可能,上述评分条款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唯一性,违背公开公正招标精神。
现场勘踏不是法定条件,此项资格条件限制了不参加现场勘踏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应重新更改评标办法。
二、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答辩情况
(一)被投诉人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就该项目投诉事项提交了《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1、我局的专递课堂设备是根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赣区府办发〔2018〕21号)要求在赣县区中介服务超市经摇号并摇取赣州旭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代理公司依法与我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局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指定评审标准和招标文件。代理公司也于2019年4月30日组织了三名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论证专家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了招标文件完善意见,并出具了招标文件合理合法合规、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的论证意见书。
3、代理公司在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完善了招标文件,根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赣区府办发〔2018〕21号)要求在挂网前送赣县区采购办进行了招标文件备案,并经我局同意后,于2019年5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招标公示。
4、2019年5月17日代理公司告知我局收到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其在2019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并将质疑和回复函送达我局,并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答复质疑人。整个采购活动中投诉人未向我局提出任何质疑或投诉,且在代理公司回复后,投诉人未对质疑回复提出不满意见,代理公司按公示的开标时间进行开评标政府采购活动,结果公示期未有供应商对招标结果有异议。
5、我局研究发现投诉人根本未仔细了解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和投诉书中多处出现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内容,例如现场勘踏、健康体系认证等,以此进行质疑和投诉,说明投诉人并不重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厂家盖章的佐证材料,投诉人称项目实施与厂家无关,是采购人与投标人的合同关系,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任何采购项目都是需要有技术保证和产品保障的,若投标人提供“三无产品”或者虚假材料进行投标,并以此中标的话,将会给政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行为,我局认为其投诉事项与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完全不相适应,且未提供任何证据。
6、《通知》要求我局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答复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及依据由投诉人提供,并非由我局提供。
7、该项目于2019年5月27日已经进行了开标,现在过去时间长达一个月,我局根据代理公司的招标结果,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尽快落实项目的事实,现贵局因投诉问题下发《采购活动暂停的通知》,会影响到该项目的进度并造成相应损失,我局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请贵局依法依规尽快处理,以保障项目在开学前可以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我局委托代理公司制作的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专递课堂设备项目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认定该招标文件合理合法,所有评审要求内容都满足三家以上,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等条款,且在赣县区政府采购办进行了备案程序,招标文件的制作及程序都合理合法合规。请贵局尽快依法处理,以保障我局的合法权益及项目的事实,对于恶意投诉的事件进行依法处理。
(二)被投诉人赣州旭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该项目投诉事项中相关证据的《情况说明》:
1、投诉相关证据说明。《通知》要求我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函中有关投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绝《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我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答复其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且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及依据由投诉人提供,并非由我公司提供。
2、招标文件制作及招标情况说明。我公司在受采购人委托之后,根据业主提供的采购需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省、市及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制定评审标准,同时我公司借鉴兴国县、于都县、章贡区等周边县(区)教育局类似项目的成功采购案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以确保本项目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我公司根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赣区府办发〔2018〕21号)文件的要求,于2019年4月30日组织钟敏、温明东、刘华生三名论证专家及业主代表在我公司举行招标文件论证会议并出具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我公司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根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赣区府办发〔2018〕21号)文件要求将论证情况及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区采购办进行备案后,于2019年5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招标公示。
我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19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答复质疑人(详见附件)。
本项目自答复时间起至开标时间内,质疑人未向我公司或业主单位对质疑回复提出不满意见,该项目按预定的时间依法进行开标评标政府采购活动,公示期间未有供应商对招标结果有异议。
3、其他情况说明。投诉人未详细了解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诉函》中出现非该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例如OHSMS(OHSAS18001)是国际化标准组织(ISO)制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我公司并未要求此体系认证证书;同时投诉人称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此点事项说明投诉人并不清楚ISO和OHSMS等标准。
投诉人称代理公司通过强制现场勘踏的方式获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该评分条款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唯一性,违背公开公正的招标精神。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未清楚招标文件要求,因该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勘踏,同时投诉人称现场勘踏属于评分项中的倾向性和唯一性,我公司完全不能理解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到底指什么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完全不相适应。
根据区财政局送达我公司的投诉材料等资料发现,投诉人送区财政局的质疑函非我公司的质疑函,两者质疑内容一致,公司信息却不一致,同时投诉函与质疑函内容一致,仅仅就是投诉与质疑两个词语的替换,整个投诉书并未表述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同时所有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我公司制作的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专递课堂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XJ2019-GX-G001)项目招标文件且经专家论证认定该招标文件合理合法,所有评审要求内容都满足三家以上,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等条款,我公司已提供相应的材料至贵局,请贵局依法处理,以保障单位及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良好环境。
(三)中标人江西天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为:
我公司是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到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专递课堂设备项目的招标信息,就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同时依法依规的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我公司根据贵局通知,仔细并了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既不是投诉人也非被投诉人,并非是由我公司提供投诉证据及不认可该投诉事项,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及依据由投诉人提供。
该项目开标时间是2019年5月27日,至今已有一个月的时间,我公司依法依规与采购人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已发货进行设备安装,现贵局因投诉问题下发《采购活动暂停的通知》,会影响该项目的进度及造成我公司资金投资的问题,请贵局依法依规尽快处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审查情况
经调取相关证据并另行组织专家论证,本机关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对加分技术参数的佐证,符合项目本身的实际需要,并且招标文件也已经过被投诉人赣州旭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及业主代表对其进行的专家论证,该项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及第二十二条有关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设置“投标人自2016年4月30日以来已完成的类似专递课堂或录播教室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3分”的加分条件,是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并无不当。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设置“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国际ISO14064温室气体核查认证”加分项,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倡导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和应用的要求;设置的“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加分项,符合国家鼓励和倡导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政策要求;设置的“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所投录播主机厂家通过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系根据该项采购实际需求设置,目的是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投诉人所称采购文件“OHSMS”的内容并未在采购文件中体现;认为“ISO”“OHSMS”属于国外认证证书,不适用于本采购项目,具有排他性,无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商务评分中设置的“所投专递课堂整套设备应提供一年质保期标准,每增加一年得分,满分3分”加分项,系用于保证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延长货物质保期限,保障设备使用寿命,符合项目本身的实际需要,分值设置合理。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该项目商务评分中设置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人员培训方案,对培训方案详细、科学进行综合打分,分优、良、一般三个等级打分,优得 2 分;良得 1 分;一般得 0.5 分;未提供培训方案的得 0 分”加分项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评审因素量化分值的要求。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该项目商务评分中设置的“根据售后服务地址,结合投标供应商承诺,30分钟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得4 分;1小时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得2分;2小时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得1 分”的加分项,系为促使中标人更好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设备使用单位连续稳定使用,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教学授课,符合项目本身的实际需要。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称该项目需要进行强制现场勘踏的内容并未在招标文件中体现,该项投诉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专递课堂设备项目招标文件的论证意见》,投诉人制作的《质疑函》、《投诉书》,被投诉人赣州旭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情况说明》,被投诉人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标人江西天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另行组成的论证专家组出具的《关于“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专递课堂设备项目”投诉函的答复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