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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赣财购投诉[2019]2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新城分院(一期)建设项目护士站及医用护理单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JXTC2019040098C1)
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伟锐家具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伟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云
电话:139708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文
电话:0791-8886095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新城分院(一期)建设项目护士站及医用护理单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JXTC2019040098C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25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二、技术评分中-技术响应评审-优于最低指标加分原则 标示“▲”的技术参数,每满足一项得1分,不满足的不得分,最高得20分。
技术响应评审条款中设置了12份检测报告评分项,严重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条款。
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二、技术评分中-技术参数佐证材料-优于最低指标加分原则,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所投样品的工艺的精湛性、细部处理的到位性等情况进行评定加分。
此条款名义为“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实际上还是采用《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禁止的样品评分,正确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应为:佐证材料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即为技术参数合格可参与投标,佐证材料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即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负偏离,不能参与投标。招标文件采用样品进行评分严重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样品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条款。
被投诉人称:
一、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报告是作为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的佐证证明材料。
二、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本项目要求的样品是对招标文件中的货物的技术参数的进行佐证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项目的业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人累积达到的金额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的。
经调查:
该项目评分办法中对货物的技术指标作出了具体评分分值,得分条件为须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样品作为证明材料来佐证所投货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则获得相应的技术指标得分,对检测报告或样品没有设置评分分值,未设置未评分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以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的规定,被投诉人将检测报告和样品作为佐证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3日
抄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