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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谷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奉新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项目、奉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清洗车采购项目、奉新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奉新县交通局奉后线观下至段上公路安保设备采购项目、奉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奉新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奉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清洗车采购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
在奉新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设立本地办事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资格条件中限制了企业规模,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在奉新县交通局奉后线观下至段上公路安保设备采购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在宜春市内有公司或者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在奉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