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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高安市教育局安保服务项目、高安市水利局水质检测项目、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电子警察标志牌项目、奉新县农村教学点教师关爱工程项目、奉新县上富镇足球场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高安市教育局安保服务项目中,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运输师生300人以上的能力,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评审因素中的商务条款限定了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在高安市水利局水质检测项目中,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电子警察标志牌项目中,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奉新县农村教学点教师关爱工程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