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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发现你单位由江西省懿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宜春市文化馆剧院设备及影音设备采购项目、宜春市美术馆二期馆内设备及家俱类采购项目和宜春市美术馆二期馆内设备智能密集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宜春市文化馆剧院设备及影音设备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宜春市美术馆二期馆内设备及家俱类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制造商授权文件作为资格条件,电子化招标要求现场报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未公告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宜春市美术馆二期馆内设备智能密集柜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特定奖项进行加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行业协会证书进行加分,电子化招标要求现场报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