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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樟树市人民法院考勤司法政务平台移动终端采购项目、樟树市人民医院门诊大厅LED显示屏采购项目、樟树市民政局羽绒服采购项目、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升泵房设备采购项目、樟树市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控中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樟树市人民医院门诊大厅LED显示屏采购项目中,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民政局羽绒服采购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控中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中的商务条款限定了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未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未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