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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新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奉新县人民医院物业保洁管理服务项目、奉新县人民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采购项目、奉新县公安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奉新县第二中学教室多媒体液晶一体机成套设备采购项目、奉新县公安局取证航母设备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奉新县人民医院物业保洁管理服务项目中,要求限定区域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业务收入进行评分,要求有现场踏看确认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奉新县人民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采购项目中,要求有现场踏看确认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磋商文件发售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在奉新县公安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奉新县第二中学教室多媒体液晶一体机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