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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宜春学院文传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国共产党宜春市袁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室设备采购项目、樟树市交警大队增设违停电子监控抓拍系统项目、樟树市四特大桥桥梁检测项目、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宜春市精神病人福利院消防工程五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宜春学院文传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宜春市袁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交警大队增设违停电子监控抓拍系统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四特大桥桥梁检测项目中,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