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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靖安县城20米规划路排水管项目、靖安县博物馆迷失的王国基本陈列展览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靖安县三爪仑创建5A级景区申报材料拍摄设计制作项目、靖安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靖安县三爪仑大道、清华大道景观提升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靖安县城20米规划路排水管项目中,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指定经营范围,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靖安县博物馆迷失的王国基本陈列展览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中,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设计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靖安县三爪仑创建5A级景区申报材料拍摄设计制作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告信息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靖安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