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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宜财购发〔2019〕1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懿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宜春市文化馆剧院设备及影音设备采购项目、宜春市美术馆二期馆内设备及家俱类采购项目、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马护栏采购项目、宜春市交警支队协警冬季服装采购项目四个项目被抽检。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宜春市文化馆剧院设备及影音设备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宜春市美术馆二期馆内设备及家俱类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特定奖项进行加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制造商授权文件作为资格条件,对行业协会证书进行加分,电子化招标要求现场报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在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马护栏采购项目中,要求本地售后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宜春市交警支队协警冬季服装采购项目中,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