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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赣财购投诉[2019]2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华东交通大学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包5)项目(招标编号:JXSX2019-J1986)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京爱生科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爱生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电话:138113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509室
被投诉人: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章乐
电话:0791-8885700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世贸路博能中心二期502室
投诉人对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华东交通大学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包5)项目(招标编号:JXSX2019-J198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3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针对“事件相关电位系统”的质疑回复,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说法与谈判文件相矛盾。
二、针对“眼动追踪系统”,在我司提交质疑函后,深圳瀚翔提供了其中一个产品的说明书截图,与厂家官网内容不符。对此,我司要求予以证实其真实性。
三、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中未对我司提出的另外一个设备-“事件相关电位系统”进行完整性回复,我司不予接受。
被投诉人称:
贵公司对于中标单位投标的产品中导联电极帽的技术要求过于专业复杂,谈判文件并未涉及贵单位提出的那些技术要求,对于贵单位提出的那些技术要求,在后期使用中采购单位跟中标单位沟通解决。
针对贵单位提出对中标单位投标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投标要求的技术参数不符,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提出的质疑,我司向中标单位发出质疑询证,中标单位给出了原厂家盖章的投标产品技术要求参数函,故不能以贵单位网上查询的产品技术要求参数为准。如中标单位投标的产品不能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事后验收中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厅要求被投诉人对项目情况进行核查,被投诉人提供了预中标供应商出具的制造商证明材料,证明该项目所投产品型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虚假响应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2日
抄送: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