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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赣财购投诉[2019]2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博物馆新馆智慧博物馆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9070132)投诉处理决定书
天津兴邦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天津兴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小焕
电话:1367118****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1707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文
电话:0791-8628494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博物馆新馆智慧博物馆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907013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2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投诉人在“质疑事项1”中提出“招标文件第95、96页评分标准中:“(2)信息安全设施(4分)A、为保障日常运营及售后服务的及时性、高效性,所投安全产品(网络防火墙、WEB应用防火墙、安全运维管理系统、终端安全管理系统、虚拟化安全管理系统、网站安全云防护)为同一品牌,得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原厂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原厂公章,否则不得分。B、所投虚拟化安全管理系统能平滑升级为云安全管理平台,得0.5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原厂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原厂公章,否则不得分。C、如采购人爆发勒索病毒事件时,安全产品(终端安全管理系统)生产厂商能提供勒索索赔服务,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安全厂商出具勒索索赔服务方案及勒索索赔服务能力参数确认函且加盖原厂公章,否则不得分。D、为满足“云端-边界-终端”的协同防护能力,所投终端安全管理系统需与防火墙系统联动,得 0.5 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原厂的参数确认函和联动功能证明截图,并加盖原厂公章,否则不得分。”
首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参数、服务能力以及联动功能证明原厂确认函,我司认为该确认函仅能证明供应商可以买到此类设备,而不能证明其是否能依约供应安装调试设备、不能证明其是否具备与设备相关的管理、服务、质控等综合能力,无法说明能买到该设备的供应商可以保质保量交付整体项目,该要求与项目整体保质保量交付并无关系,上述要求片面的以是否可以采购相关设备为据进行评分,显然不能达到通过评分标准寻求质优供应商的目标。其次,评分标准中要求所投安全产品为同一品牌且能满足某些特定功能,我司认为该要求既与招标目标无关,又明显是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和产品。其一,招标文件称设定此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日常运营及售后服务的及时性、高效性”,但仅设备是同一品牌并不能达到保证服务的目标,是否能做好及时、高效的服务的决定因素在于供应商自身的履约意识和能力,而不在于设备本身,故招标文件以品牌作为评分项与招标目标和本项目要求不符。其二,在本行业内,既能做到同品牌要求又符合技术参数的生产厂家仅有一家,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是指向了该特定产品。
因此,评分标准的上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规定的情形,明显违法。”
质疑函回复并没有针对我公司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答复,而是片面的陈述了其他内容,并没有做出实质性回复。
我司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参数、服务能力以及联动功能证明原厂确认函,该确认函仅能证明供应商可以买到此类设备,而不能证明其是否能依约供应安装调试设备、不能证明其是否具备与设备相关的管理、服务、质控等综合能力,无法说明能买到该设备的供应商可以保质保量交付整体项目,该要求与项目整体保质保量交付并无关系,上述要求以是否可采购相关设备为评分依据,不能达到通过评分标准寻求质优供应商的目标,与项目实质要求不符。但纵观“回复函”,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上述不合理之处却未予任何回应和答复,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关于质疑回复的规定。
因此,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设定的上述评分标准与项目需求无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款规定的情形,明显违法。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明确答复,也不符合办法规定。
二、投诉人在“质疑事项2”中提出:“招标文件第96页评分标准中:“三维文物制作能力(5分):A、投标人拥有制作文物三维模型(普通精度)的三维扫描设备(要求测量精度优于0.05mm),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购买增值税发票(中文版)扫描件及设备彩页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设备购买单位应为投标人单位,否则不得分。B、投标人拥有制作文物三维模型(高精度)的三维扫描设备(要求点间距优于 0.02mm),得4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购买增值税发票(中文版)扫描件及设备彩页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设备购买单位应为投标人单位,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设备购买增值税发票(中文版)扫描件及设备彩页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设备购买单位应为投标人单位,否则不得分,我司认为该要求与招标项目需求无关。
我司认为,设备发票仅仅反应了该供应商曾经购买了这样的设备,并不能证明目前是否具有该设备,更不能保证供应商交付货物或服务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内容,因为要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内容的条件,不仅需要设备因素,更需要供应商在技术人员、后期制作处理等多重因素上具备履约能力,所以招标文件以是否具备“设备发票”来作为“5”分值的评分依据,既不能达到想要的评分效果,也与招标项目的需求内容无关。因此,评分中要求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才能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款的规定。”
我司认为“专业设备采购发票”并不能反映出供应商是否具备项目实施和履约能力,《回复函》的回复不能说明我司的质疑事项。
三、投诉人在“质疑事项3”中提出:“招标文件第96页评分标准中:“(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拓片工具软件的,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即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的颁发日期需在本项目公告日之前,著作权人应当为投标人单位)扫描件,原件现场查验,否则不得分。”
数字拓片工具软件只是一种工作方式方法,供应商不论是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还是通过授权取得使用权,亦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实现了技术目标,只要最终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完成交付效果,就达到了招标和评分的目标,也就是说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是否能达到项目要求、实现交付目标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且,招标项目设计的技术面很广,每个供应商都存在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点,招标文件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拓片工具软件”作为评分项,直接限制了拥有合法履约手段、强大履约能力但恰好没有数字拓片工具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商,属于以指定特定产品、条件的方式限制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
四、投诉人在“质疑事项4”中提出:“招标文件第96、97页评分标准中:“(6)系统原型演示(10分)包含:1)专题知识服务软件(4分);2)虚拟布展软件(4分);3)藏品管理软件(2分)。评审依据:投标人现场提供软件原型演示,(使用ppt、视频等非原型进行演示的,不得分),投标人自带演示设备,现场不提供网络环境且不得带通讯电子设备进入;且演示前,投标人需递交一份存储设备(U盘或光盘),该设备中存储有录制好的软件原型演示的视频,该视频演示内容应当与现场软件原型演示内容一致;否则不得分。说明:所有投标人的存储设备不退还。”
我司认为招标文件以“演示”作为重大评分项,与招标项目的需求和目标无关。
首先,上述演示内容在整个项目中属于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内容,且属于该内容中的最小单元子模块,招标文件却以该很小的单元作为占技术分值达到1/5的评分项,显然分值设定极不合理,与项目的整体内容差异较大,与项目需求关联性较弱;其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演示过程只能证明演示成功的供应商有开发这三种软件的能力或着本身具备这三种软件,无法证明演示成功的供应商就具有保质保量交付整个项目的能力,也无法证明演示不成功的供应商就不具有保质保量交付整个项目的能力,也就是说演示与否与供应商的项目交付能力无关,与招标的目标和评分的目标无关。
因此,我司认为招标文件在“演示”上设置重大分值,既与项目整体需求无大的关系,又不能达到评分目标,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五、招标项目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并非虚拟布展项目,虚拟布展内容仅是整个项目中非常小的一个软件子模块,招标文件给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的得分低,给虚拟布展相关建设项目业绩的得分高,显然是对整个招标项目具体需求理解偏差,招标文件的评分设定属于本末倒置、有失偏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招标项目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并非虚拟布展项目,虚拟布展内容仅是整个项目中非常小的一个软件子模块,招标文件给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的得分低,给虚拟布展相关建设项目业绩的得分高,显然是对整个招标项目具体需求理解偏差,招标文件的评分设定属于本末倒置、有失偏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质疑函回复并没有针对我公司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答复,而是片面的陈述了其他内容,并没有做出实质性回复。
六、投诉人在“质疑事项6”中提出“招标文件第98页评分标准中:“(2)投标人具备成熟的软件开发能力,具备CMMI5级认证证书,得0.5分,否则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查验。”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MMI5级认证证书,但该证书是一种认证方式,具备该证书或者拥有该证书几级并不能对整个项目保质保量交付带来直接的正面影响,履约的核心在供应商本身而不在于是否获得了怎样的认证,招标文件以CMMI5级作为评分项,属于对其他优质供应商的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七、投诉人在“质疑事项7”中提出“招标文件第98页评分标准中:“(4)项目团队(5分)A、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在满足基本项要求外,项目组任意成员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机构颁发的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B、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在满足基本项要求外,项目组任意成员获得省级或以上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相关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3.5 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以注册测绘师证书、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相关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评分项,不能达到评分目标、也与招标项目的履约无关。
首先,我司认为该项目为智慧博物馆信息化项目,项目中更多要求的是提供系统软硬件建设服务,而测绘在整个项目所占比重非常小,以注册测绘师证书作为高分值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关联性不大。其次,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相关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与本次招标的信息化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能力或专业人员证书类型相差甚远,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证书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不能作为评分项。
因此,招标文件用与项目特点、需求、履约无关或关联性很小的资质证书作为重大评分项,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被投诉人称:
一、市场上满足云计算中心设施和信息安全设施评分要求的相关产品有多家,并非唯一公司产品,并无指向性,质疑人可进一步在市场上自行查询。该评分条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避免产生歧义,将对部分云计算中心设施和信息安全设施的评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文物三维模型是数字资源建设重要成果之一,专业设备是实现成果的重要保障,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设备采购发票作为是否具备实施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此项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三、数字拓片成果处理工具软件在采购清单中己明确列为要求交付的成果。针对此项建设内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商具备更好的专业认识基础和研发响应能力。此项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四、“专题知识服务软件”、“虚拟布展软件”、“藏品管理软件”是采购清单中明确要求交付的成果,是建设单位智慧化建设项目中的重点工作。通过原型演示软件功能,体现供应商的业务理解成熟度、软件设计和研发能力,本评分项是根据项目特点、需求而设置,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五、陈列布展是建设单位核心业务之一 ,虚拟布展软件是建设单位开展陈列设计工作及提升布展能力的重要工具软件,是体现最终成果的技术保障。本评分项是根据项目特点、需求而设置,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并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六、CMMI 体系是一项用于评价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的标准,通过该体系认证是衡量软件企业工程开发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反映出软件企业在全过程生命周期中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能力,是产品质量的延伸体现。本评分项是根据项目特点、需求而设置,依据供应商的这一能力强弱设置不同级别的加分项合理。此项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七、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建筑测绘、馆区及周边航空测绘、GIS相关应用的开发/部署/发布等均涉及到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技术和任务实施,具备测绘专业能力的注册测绘师参与实施本项目将使这一工作的质量具有更好的专业实施能力保障。同时,文物数字化及测绘等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必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经文物主管部门培训的具备文物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参与本项目实施,将大大降低文物损坏的风险。本评分项是根据项目特点、需求而设置,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内容不作修改。
八、经与采购人沟通,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已做更改,具体内容请贵单位及时关注更改后的招标文件及变更公告。
经调查:
该项目于2019年6月5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作出废标决定,终止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重新论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未对投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0日
抄送:江西省博物馆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