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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南财购〔2019〕8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的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强制拖移和停车保管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决定书
(采购编号:YCZBJX20190118第二次)
江西金得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举报人):江西金得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庄和平 授权代表:卢 仁
联系电话:1375562****
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3幢1808室
被投诉人1: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791-888537570
联系地址:南昌市岭口路绿地香颂A区一栋302室
被投诉人2: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 系 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791-85705505
联系地址:南昌县富山大道
投诉人对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强制拖移和停车保管服务项目(采购编号:YCZBJX20190118第二次)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9年6月4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6月6日和10日,我局分别收到了省采购办、市采购办转来的对该项目的举报信。对此,我局于6月11日启动了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程序,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提供该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我局依法对该采购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的“停车场面积大小”中的评分标准按照距离、场地面积、围墙、硬化等要求,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全国拖车服务行业都没有三家能够达到要求的停车场范围。
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的“车辆”是按照三辆自有车进行评分,根据市场调查,三辆车是无法满足采购方的需求,且要求车辆的登记时间与合同履行无关,该条件明显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3、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评分标准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
举报人称:
1、本项目第一次招标过程中,废标有没有经过专家复审?
2、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加分项是为特定投标单位量身定做的,比如停车场面积设定在27000M2、停车场具有铁栅栏、停车场股东股份制、至少1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和2辆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具有200万以上与本项目类似业绩。
3、第一次的招标文件中缺少对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的信用评审内容。
被投诉人称:
1、场地面积是根据停车量设定的,围墙是为了防盗防破坏,场地硬化是为了保证被扣押车辆轮胎、事故痕迹等部位不被破坏和车辆出厂时不影响道路清洁而设定的,且被并未将上述条件设为必要条件,所以并未倾向某一供应商。
2、县交警大队设立了两个“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中心”,一般交通事故双方都可开车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处理,大大减少了拖车数量,经测算,每天拖车数量约14辆左右,重型货车发生事故占比1/3左右,三辆拖车基本可以满足拖车需求,因此服务需求设定为1辆重型拖车和2辆中型拖车。同时,对车辆登记年限要求有利于更好的使供应商履行合同,对新增的车辆可以加分且不限制自有和租赁,有利于供应商提供车辆更加灵活。
3、业绩要求能更好的体现潜在供应商的经验和服务,有利于采购人选取经验丰富的供应商,且业绩要求没有指定地域业绩,只要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可参与投标。
经调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500万元,服务期限为3年,于2019年3月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采购,于2019年3月22日开标,预中标供应商为江西金德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月28日,采购人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我局报告备案,预中标供应商为江西金德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废标。4月30日,本项目发布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5月22日,发布变更公告,6月6日,应采购人要求,本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强制拖移和停车保管服务项目招标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的说明材料,停车场面积的设置是依据2018年停车总数进行科学测算得出的,且未规定为单一停车场的面积,允许两个停车场面积相加。要求停车场进行硬化、设置围墙也是为了保全交通事故证据、保护车辆安全、以及道路保洁的要求而设置的,且设置为加分项,并不是实质条款。经过采购人市场调查,在片区内至少有3个已运行的停车场满足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的说明材料,设置要求的拖车数量是根据2018年总拖车数综合测算得出,不少于1辆重型拖车和不少于2辆中型拖车,基本能够满足要求。对车辆登记年限要求有利于更好的使供应商履行合同,对新增的车辆可以加分且不限制自有和租赁,投诉事项2不成立。
3、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的说明材料,设置业绩评分项,是为了选择经验丰富的供应商。该项目业绩未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也未限定业绩的行业和区域,我局认为不具有歧视性,投诉事项3不成立。
4、第一次招标评审后项目废标,采购人于3月28日向我局进行了报告备案。预中标供应商江西金德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是于2018年12月10日与南昌市晨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但是南昌市晨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已进入破产清算,根据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份《土地租赁合同》无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大会的确认,属无效合同, 江西金德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属无效投标。因该事项不满足重新评审要求,故无法组织原专家重新评审。举报事项1不成立。
5、举报事项2中关于停车场股东股份制、具有200万以上与本项目类似业绩等内容,在该项目5月22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已经修改,其他内容和投诉事项1、2相同,举报事项2不成立。
6、经我局查阅该项目第一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内容,但未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举报事项3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十五项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十二)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规定,责令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改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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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西省政府采购办 南昌市政府采购办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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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