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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赣市财购诉字〔2019〕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航建工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投诉人:中航建工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电话:0755-8527867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宝源路 1084号财富港D座财富港国际中心903C
被投诉人: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797-8682728
联系人:陈先生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5-8号
投诉人中航建工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对厚德路亮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RJ2019-GZ-G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中标候选供应商“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 是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事实失信企业,根据(2018)赣0481行审69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2018年3月26日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瑞人社监薪支字[2018]0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不予履行,在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催告书》后仍拒不履行。2018年12月5日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17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瑞人社监薪支字[2018]0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以上所述内容均为事实,根据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和赣市府办发〔2016〕4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第3点都有明确写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已限制”,可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既然不认真调查并不予认定,我公司不能接受。中标候选供应商“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是行贿企业,根据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0321刑初14号显示:在经审理查明中第一部分第3条显示“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莲花县商务局创业孵化中心亮化工程时向时任莲花县商务局局长江英豪行贿2万元,后附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请贵办查实。
2、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不合规行为,厚德路亮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RJ2019-GZ-G002)第一次招标采购公告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第一次公告显示报名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前,开标时间为2019年4月9日下午15:00时,可就在开标的前一天2019年4月8日下午突然发布变更公告,将开标时间变更为2019年4月26日,并在2019年4月11日发布补遗文件,而新发布的招标文件报名时间还是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前,我们认为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故意控制开标时间和报名时间,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称:
1、在开标截止时间到达后对所有提交CA证书的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了查询,经查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都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核对后也已经签字确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公司提供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为伪造的相关的证明材料。在中航建工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将维持中标结果。
经调查:
1、经本机关网上查询,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同时,经本机关书面发函,瑞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书面回复标明“在法院的协调下,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欠薪支付义务,农民工工资问题圆满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该企业未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不属于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因此,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未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名单,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予以限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及其释义第十九条“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收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的规定,因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查询到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违法记录,且投诉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3、经本机关审查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厚德路亮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RJ2019-GZ-G002)开标时间由2019年4月9日变更为2019年4月26日,中航建工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已参与该项目投标,且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抄送:中航建工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