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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东财购投诉【2019】3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东乡区第四中学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YG-19-001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绍熙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绍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
委托代理人:夏文涛
联系电话: 133970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莲西路668号1栋二单元201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第四中学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1397943****
被投诉人2: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人)
联系人:卢女士
联系电话:1397048****
投诉人对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第四中学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YG-19-0013) 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3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加分项中,1、“★”的设备需采用同一品牌, 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原件作为佐证的并且参数全部响应的得 5 分(“★”的设备不采用同一品牌的或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不全和参数不响应的不得分)。 2、提供 AV 智能管理控制主机样品演示输入输出物理 接口、VGA、HDMI、AV、USB、及 RJ45 全部满足技术参数的得 5分,其中如有一项不满足技术参数分得 0 分(提供实物样机一台,不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作为佐证不全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1、评分因素中要求左右有源线阵主扬声器,有源超低扬声器、功放机、调音台、数字音频处理器、AV智能管理控制主机、电源时序管理器为同一品牌,评分因素加分项内容在产品基本参数中未体现相应的要求,加分项内容应优于产品基本参数质量要求,且加分项内容指定特定的要求、特定条件,不能确定是否优于基础产品质量参数要求或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关联性,同一品牌设置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2、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实物样机或提供检测报告原件作为佐证,属于变相增加了供应商成本,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检测报告没有实质性检测项目产品参数,变相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3、加分项设置分值比例过高,权值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的售货服务保证评分项规定,在省内设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隶属本企业的分支售后服务机构,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年)的前提下,每延长半年加1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因素排斥外地企业,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八款。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中的安装组织施工评分项规定,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至少5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施工(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音频或灯光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每增加1名加0.5分,满分4分(1、提供工程师证书原件扫描件进行佐证,证书上工作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单位名称一致,原件备查;2、若提供人员的工程师证书上未注明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工程师证书及该人员2017年度任意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事实依据:1、评分项中指定的证书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书,具有排他性、倾向性,且未反映实际采购需求,与采购需求无明显关联。
2、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对全省的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对投标人有歧视待遇。部分系统集成类似项目仍将系统集成资质、高新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非行政许可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八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中的企业信誉评分项规定,1、投标企业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的专业音响、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甲级资质的、同时具有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企业综合技术等级壹级资质的得3分,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的专业音响、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乙级资质的、同时具有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企业综合技术等级贰级资质的得1分(原件扫描件进行佐证,原件现场核实,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投标企业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需通过舞台音响、音视频认证范围)的得3分(原件扫描件进行佐证,原件现场核实,未提供或缺一证书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1、评审因素指定的认证证书或奖项,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必然的逻辑关系,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且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许可证书,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2、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国外认证证书,本项目采购的是国内货物,却采用国外认证标准,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具有排他性。
3、此项目为会议系统,而评审因素要求特定的专业资格资质,此评分项要求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评分项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完成过单项类似(音响、灯光系统)业绩的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份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原件扫描件进行佐证,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或缺一资料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0万元,却要求投标人曾做过此项目类似业务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业绩,用此作为加分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准确反映采购需求,且排斥小微企业,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八款规定。
被投诉人称:关于投诉事项一、同一品牌兼容性会更具有优势,运行会更加平稳,也更方便用户操作使用。同一品牌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只是作为加分项,而非废标项;设备采用同一品牌,并没有被限定为某一厂商产品,由于学校会议系统的复杂性和高要求性,无论在实施和维护方面都是希望厂商可以提供产品更好的兼容性和服务性,具体各个厂商如何来实现,均可提供不同的方法和方式,此需求并不具备倾向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任何条款的规定。
提供样品和检测报告主要目的:一是能更准确更真实的佐证产品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也并非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任何一个制造商都能取得产品的检测报告,没有指明特定的生产商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项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二是将样机作为投标人承诺提供的产品依据,便于项目验收,防止以次充好。投标人要求产品供应方提供样品和检测报告,是市场常规行为。我方已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对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属于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采购禁止设置项。
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评分权值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也无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
此招标项目属于公开招标文件,并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适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投诉事项二、为了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提供7*24 小热线服务,接到维修通知后10分钟作出响应,4小时内解决故障),特设立此项,此项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地提供售后服务,故障得到及时排除。此项并非是资格审查内容,属于加分项,不是废标项。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无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只要在任何省内设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隶属本企业的分支售后服务机构,只要质保期延长,就能得到此项满分,极大地对业主有利。且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此项提供音频或声频或灯光工程师证书是为了保证音响灯光的安装质量及调试效果,安装技术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此项属于加分项,不是废标项。并非资格文件,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四、设立此项是为了保证安装效果和师生的安全和健康。采购需求中有音箱产品,音箱吊挂安装,如安装不牢固,直接关系到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采购需求中明确的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等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属于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采购禁止设置项。此项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该公司质疑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T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属于国外认证证书,但实际上是国内认证证书。(后附质量认证证书),任何有实力的产品供应商只要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均能取得以上证书,这也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
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五、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相关,本招标文件的评审设置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评分设置突出了侧重产品质量和严格性要求,采购金额与评分数值比例问题,法律及条例并没有硬性规定其比例必须完全一致,该投诉事项完全不成立此项评分内容属于商务部分,而且业绩是企业综合实力体现,与本项目产品安装、销售和运行稳定性有关联。
此项评分内容属于商务部分,而且评分标准具有梯度层次,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调查:
一、该招标代理依法回复了投诉人的质疑请求,具有法律效力。
二、该项目为东乡区重点建设项目,具有高要求严标准的特点。关于投诉事项一,该设定主要是考虑同一品牌兼容性更强,运行会更加平稳,更方便用户操作使用及方便售后服务等优势,且并未指定某特定产品,投标人可以用同一品牌或不同品牌进行响应,此项只是作为加分项;提供检测报告主要是为了佐证所投产品是否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方便产品的验收,该设定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履行合同密切关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二,该设定主要是考量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且并没有指定某一具体的售后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之规定;从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三、四,该设定主要是为了保证音响灯光等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最佳效果,是对广大投标企业综合实力的考量,安装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该加分项与采购需求密切关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该设定主要是对广大投标企业综合的实力的考量,有利于采购人好中选优,该设定属于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一款:“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 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