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9-06-28]
高财购诉〔2019〕5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高安市独城镇中心小学塑胶运动场项目
(项目编号:中瑞-GA2019-0508)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乐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联系电话:1507081****
委托代理人:邓文 联系电话:1839794****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269号青山湖香溢花城二区54栋1单元502室
被投诉人: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高安市瑞阳大道与锦惠中路交汇处(驿路四季酒店八楼)
联系人:郑来未 联系电话:0795-528279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高安市独城镇中心小学塑胶运动场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9-05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书面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技术评分2.2.1透气型塑胶跑道所有用的水固化单组份跑道面漆符合GB/T22374-2008技术标准要求,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测试1300小时以上通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得3分。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所用的水固化单组份跑道面漆要符合什么GB/T22374-2008技术标准要求,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测试1300小时以上通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此标准根本不具备普遍性,此报告只有一家厂家满足。塑胶跑道面层国家强制标准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中,对塑胶跑道老化性能的要求是500小时,此条款故意抬高门槛,恶意排挤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跑道面漆耐老化性能测试1300小时,属产品性能优化加分指标:优于国家强制标准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中耐老化性500小时要求,符合综合评分法分值设置要求及采购需求,且多家企业均有该项检测,不具唯一性,倾向性。
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2.2.2透气型塑胶跑道EPDM颗粒在空气散发负离子,符合JC/T2110-2012标准,检测空气负离子浓度增量≥80ions/cm3(样品舱浓度-空白舱浓度)得3分。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EPDM颗粒在空气散发负离子与塑胶产品的使用实用性无关。恶意抬高门槛,排挤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EPDM颗粒在空气散发负离子,属产品性能优化加分:负离子具有促进人体新陈代谢,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人体肌能的作用,对师生健康有益,符合采购需求,且多家企业均能提供,不具唯一性,倾向性。
投诉事项3、技术评分2.2.3、塑胶跑道纤维含量符合Q/GJ02-2017《APU跑道合成材料面层》,检测纤维含量2.5%-4.0%得3分。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强制性国标准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里对塑胶跑道纤维含量都不曾有要求,塑胶跑道纤维含量也与跑道使用的实用性无关。恶意抬高门槛,排挤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塑胶跑道纤维含量,属产品性能优化加分:纤维环保无毒,加入可以使跑道具有良好的柔韧性和伸长率,提高产品质量,也是行业内通用的技术,不具唯一性,倾向性。
投诉事项4、技术评分2.2.4、透气型塑胶跑道所使用的防水底漆符合GB18445-2012技术标准要求,通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得3分。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此标准并不是国内通用的塑胶跑道验收标准,其根本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国内很多大中型材料企业均无此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
被投诉人称:防水底漆符合GB18445-2012要求,属产品性能优化加分:本项目塑胶跑道铺设在水泥基础之上,如没有合格底漆隔离会造成地面微孔水汽上升影响塑胶的质量,防止后续塑胶使用时出现起鼓等质量问题,符合采购需求,且行业内多家企业均符合该要求,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5、技术评分2.3.3(招标文件为2.2.7)、人造草坪根据JC/T2110-2012标准检测空气负离子浓度,检测空气负离子浓度增量≥90ions/cm3(样品舱浓度-空白舱浓度)得3分。
技术评分2.3.4(招标文件为2.2.8)、人造草坪防火性能:点火时间不少于15s,火焰传播距离小于150mm的得3分。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负离子检测和防火检测并不是衡量草坪质量的标准。无论是国际足联实验室检测和场地检测还是新国标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都没有涉及负离子和防火相关要求。此分值分配有严重倾向性。
被投诉人称:人造草坪负离子散发功能和阻燃性能,属产品性能加分:负离子散发功能前面已解释;人造草丝由塑料拉丝而成,普通草丝具有易燃特点,在使用中有发生火灾风险,而改性塑料充分考虑防火性能,降低了人造草的易燃风险,符合采购需求。两项指标均优于国家强制标准,且行业内多家企业均有上述检测,没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6、商务评分
3.2.1、透气型塑胶跑道取得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友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
3.2.2、透气型塑胶跑道制造商具有国家职能部门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得2分。
3.2.4、透气型塑胶跑道制造商取得由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2分。
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上述评审内容均为制造商的无关材料的好坏,更无关技术能力的证书,避重就轻,且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
被投诉人称: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拥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两证是相关生产企业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