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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龙南县财政局关于龙南恒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龙南县城市管理局龙南县城区公厕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NHL2019-LN-G007)投诉处理
决定书
龙财购投诉〔2019〕2号
投诉人: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锋 电话:1897094**** 地址:江西省信息科技技工学校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 被投诉人1:龙南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357671**** 被投诉人2:龙南恒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樊艳 电话:1897072**** 地址:龙南县龙翔大道翔泰园沿河边 投诉人对杭州梦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龙南县城市管理局龙南县城区公厕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NHL2019-LN-G007)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6月12日(邮件到达日期)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技术分产品的优异性评审因素中变相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未实际佐证技术参数要求; 二、技术分实地考察项目需提供实地考察确认书、平面及效果图扫描件。通过强制现场勘踏的方式获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上述评分条款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唯一性,违背了公开公正招标精神。现场勘踏不是法定条件,此项评分条件排斥了不参加现场勘踏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设置允许供应商现场考察是为了给采购人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不是为了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分数过高权值不能实际反映采购需求。 三、投标人拥有社会大爱,具有相关单位(含村、镇、社区、敬老院等)颁发的爱心企业证书得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投标人通过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达到五星级的得一分,四星级得0.5分,其他货未提供者不得分。以上不属于行政许可证证书,且指定特定的证书或奖项,具有排他性、倾向性、唯一性。根据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对全省的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对招标人有歧视待遇。部分系统集成类似项目仍将系统集成资质、高新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非行政许可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明显关联,与采购需求无关。 四、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同时具备得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属于国际认证证书,本项目采购是国内货物,却采用国际认证标准,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具有排他性。不属于行政许可证证书,且指定特定的证书或奖项,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五、限定政府类环保公厕业务,未准确反映采购需求,排斥市场正常经营的企业。业绩分设置应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上述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六、对招标人的技术操作人员提供现场培训方案的优得7分,良的4分,一般得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方案,未提供者不得分)。工期控制措施、施工质量保障措施、现场施工安全控制措施、环保措施等详细内容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者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方案)。投标人提供安装及技术指导、调试、维修、保养、维护、售后服务等具体要求的方案,优得10分,良得6分,一般得3分,差或未提供者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方案)。以上未按规定量化评审标准,如何界定优劣之分,本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采购的主要是货物与服务,分值设置比例不合理,分数过高权值不能实际反映采购需求。 被投诉人1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在政府采购法和项目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招标货物的实际需求,本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价格、技术、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的供应商为目标,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科学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法,项目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2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在政府采购法和项目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招标货物的实际需求,本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价格、技术、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的供应商为目标,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科学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法,项目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情况: 一、本项目采用“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合法合规。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分评分依据,是以本项目有密切关系的,符合国家对公共厕所设计、建造和卫生要求,符合政府采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未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的规定。 二、“实地考察”未违背公开招标精神。采购人要求潜在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是出于对潜在供应商不完全熟知龙南县的环境和考虑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但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地考察的表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商务分”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招标代理公司2019年5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上传的“变更公告”内容和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这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作为企业信誉的评审依据以及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但类似业绩的要求不能仅限于环保公厕。 四、“量化评审”设置已作更正。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已于2019年5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上传了“变更公告”对相关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正。但商务条件的要求,应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如下处理: 1、驳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2、责令被投诉人依据相关规定完善采购文件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8日 ![]()
龙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