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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投诉人:江西兴展旺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赵妹 联系电话:171584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66号庐山花园2栋2单元102室
被投诉人1: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796-3670699
地址:峡江县玉笥宾馆往北20米(峡江县办事处)
被投诉人2:江西省峡江中学
联系人:习老师 电话:1777969****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峡江中学
投诉人对峡江中学教学一体化采购项目招标事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22日向我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无法响相关技术要求,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响应基本技术参数为虚假应标,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伪造,或者是无效检测报告。
二、专家论证和调查
本局采购办在受理投诉后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由于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样品以及对所有参数进行逐条演示,因此,目前没有确凿的材料能够证明为虚假,应该以交货的产品为准。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由于招标文件要求基本技术参数需提供有资质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加以佐证,我局要求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深圳优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的证明材料,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认定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峡江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抄送:市采购办 县纪委监察委 发改委 审计局 交易中心
峡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