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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关于赣服通新余市县分厅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绍熙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共大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
委托代理人:魏元隆
联系方式:1817008****
工作单位:江西绍熙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668号1栋二单元201室
被投诉人1:新余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大道人力资源市场副楼4楼
联系人:许军林
联系方式:0790-6442870
工作单位:新余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北湖西路699号
联系人:李立
联系方式:1897905****
工作单位: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赣服通新余市县分厅建设项目(编号:XYCX2019-G010)”公开招标
投诉内容:投诉人江西绍熙贸易有限公司对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1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1:技术评分
(1)加分项内容应优于技术基本参数技术要求,不能确定是否优于基础技术参数要求或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关联性。
(2)变相使用制造商或授权作为加分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
(1)评审因素内容未按规定量化评审标准,如何界定优劣之分,本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设置分数过高,权值未反应实际采购需求。
3.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
(1)将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ITSS)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及以上列为加分项,ISO20000和OHSAS18001属于国外认证证书,本项目采购是国内货物,却采用国外认证标准,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具有排他性;
(2)评审因素指定特定的奖项或证书,且与实际来购需求无关;且属于非行政许可证书,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4.投诉事项4:商务评分
将“竞标人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政务信息资源类标准规范。” 设为加分项。限定特定的参与资格,评审因素内容身有强烈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唯一性,排斥市场正常经营的企业,评审因素和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不存在直接的逻辑关系,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5.投诉事项5:商务评分
加分项“项目团队人员具有系统架构师、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软件测试工程师、软件质量检验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仅限1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系统架构师证书。”
(1)评审因素指定特定的奖项或证书,且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且属于非行政许可证书,具有倾向性和排地性。
(2)评审因素与实践需要不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有明显的倾向性及歧视。且评审因素和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不存在直接的逻辑关系,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6:商务评分
加分项“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16年4月以来)地市级以上政府政务服务同类项目案例。”
(1)评审因素用市级类来区别对待供应商,排斥正常市场经营所获得的业绩,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2)限定政府采购类项业绩,排斥市场正常经营所取得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3)业绩分数设置过高,具有排他性,排斥小微企业。
(二)被投诉人称:
1.针对“投诉事项1:技术评分”的答复:
(1)招标文件中的加分项内容属于优于技术基本参数的功能要求。
(2)招标文件未将优于项的功能要求作为基本参数要求,只是作为加分项,给予了市场上成熟产品公平竞争的机会,并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供应商提供功能截图(技术证明文件)和原厂公章作为证明文件,是为了保证提供的设备、软件参数真实、准确。
2.针对“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的答复:
(1)投标人的整体设计方案、合理化建议及解决方案是项目得以快速推进的重要举措,不存在无法量化评审的问题。
2.项目核心的建设内容就是事项梳理、软件定制服务,将相关的分值设置为整体技术得分的40%,是真实反映了招标人对项目的实际需求的,且并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3.针对“投诉事项3:技术评分”的答复:
1.ISO20000认证、OHSAS18001认证属于行业通用、普遍认可的标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 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方法论,这些标准属于通用标准,且并未指定特定奖项或证书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此类资质并非只有特定公司具有,从官方网站查询具备此类资质的有多家供应商,并未指定特定奖项或证书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针对“投诉事项4:商务评分”的答复:
参与省级及以上政务信息资源类标准规范的公司众多,且以投标人的自我承诺为评审依据,跟投标人资格无关,评审要素内容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和唯一性,与实际采购需求相符合。
5.针对“投诉事项5:商务评分”的答复:
投诉的相关认证均是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资质认证,已获得资格的人员众多,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6.针对“投诉事项6:商务评分”的答复:
本项目为市级政务服务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地市级以上政府政务服务同类案例经验十分正常,且评审因素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也未指定与本项目无关的特定行业业绩,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及小微企业。同时,业绩的分值远远低于价格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三、调查情况
4月18日,“赣服通新余市县分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4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5月5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5月13日向我局递交了该项目的投诉书,补正后送达时间为5月15日。5月1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投诉回复通知书。同时,针对该项目投诉事项,我局于5月20日至5月28日期间开展了调查取证,期间,被投诉人于5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5月29日,我局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意见如下:
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得分的加分项内容优于基本参数要求;未使用制造商授权作为加分项;加分项分数设置在合理范围内,且无排他性和倾向性。
2.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证书相关加分项内容属于招标人实际采购需求,遵循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政府采购法》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要求;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各项加分项均有三家及以上潜在投标人。
3.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的业绩相关加分项内容属于招标人实际采购需求,遵循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政府采购法》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要求;业绩分大大低于价格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因此,我局根据项目专家组论证意见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是从招标人采购实际出发,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没有倾向性、排他性。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