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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抚州云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抚州市云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金源一品18栋
联系人:王白云
联系电话:1387946****
被投诉人一:金溪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金溪县秀谷中大道80号
联系人:胡亚辉
联系电话:0794-5299689
被投诉人二:江西信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门路666号中央花园12号楼201室
联系人:陈文俊
联系电话:1867941****
投诉人对金溪县农村环境清扫清运统一市场化运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JXXH-FZ2019-C00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2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将投标人或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设置为加分项,而且与本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及差别待遇并对大量投标人限制在外。
2,将近三年购置的专业车辆作为加分项,与考察投标人的履行能力相悖
3,将类似业绩限定于政府部门采购的环卫清扫保洁项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被投诉人称:
1,本招标文件以评分项的设置完全是从为更好的完成本项目的实施及合同的履行角度出发,所设置的相关评审因素都是与本项目的专业相关甚至密不可分,如:从业人员获得项目经理的证书人数多少,说明企业的实力,储备的主要技术人员数量多,项目经验多,才能更好的服务本项目;要求信息化主管具有计算机本科或以上学历,与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投入智慧环卫平台有关,信息化主管主要负责智慧环卫平台的运营维护,具有计算机本科或以上学历是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的;智慧环卫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设置同理,而且环卫行业企业应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是大趋势,同时后期必须与金溪县智慧城管等进行系统对接,并纳入统一管理,此为采购人实际需求,同时并非某一家公司独有,并不具有指向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要求企业具有安全生产的能力,与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的要求是相匹配的;况且,以上条件作为评分条件,是对优质供应商的挑选,而非资格性条件,综上所述并未对任何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故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该投诉项并不成立。
2,本评分项的设置主要考察投标供应商的企业的实力和机械设备数量,同时与本项目的实施及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结合本项目实施时间年限及工作内容、范围,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上机械设备完全是从为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同时要求为三年内购买的机械设备,主要是为保证投入本项目实施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达到较新的要求,同时本项目的实施年限为三年,为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而做出此项规定。而且该评分标准中采用的是梯进式的加分方法(即:每增加一辆加多少分)。而且报废车辆无法进行上路营运,不存在此问题。被投诉人认为该项完全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对供应商实施 “实施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该投诉项并不成立。
3,本项目性质本身属于政府部门关于环卫清扫保洁项目,评审条件对此作出相关的性质规定,是为了挑选具有与政府部门合作公共卫生事业的经验的供应商,何况政府部门将环卫清扫保洁进行市场化运作,已经在很多地方进行了实施政府采购,同时也有大批的实力或者优势的供应商正在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完合同,同时又因本项目预算价:1861万元/年,要求类似的业绩单项合同年服务费不低于1000万(含)作为评分项是为对供应商的履约及服务能力的基本的考量指标。至于投诉人称现场投标人较少的问题,本项目是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征集的方式告知具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只要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即可报名参加。投诉人认为根据本项目的俩位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格较高,经现场磋商小组评审出的第一名以及第二名两个供应商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报价,并且报价均未超出本项目的预算价,同时供应商如何进行报价或者报价多少这是企业自主定价行为,且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方法,并有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以最终得分来进行排名,价格分只是综合评分其中的一个因素。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该投诉项并不成立。
经调查: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凌两可,似是而非。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在采购实践中至关重要;一是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前提条件;二是有利于提高供应商编制投标和响应文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3、金溪县农村环境清扫清运统一市场化运作服务项目,是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要求
4、本磋商文件的资格条件、服务需求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评分标准设置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九十四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金溪县财政局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金溪县财政局
2019年 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