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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渝财〔20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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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省汇奇安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金英
电话:1387901****
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刘江洪
电话:1300628****
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谢先生
电话:1867900****
投诉人因对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质疑,遂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 ,被投诉人为此作出回复,后投诉人对该回复存有异议,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当日受理。投诉人称:招标方以比较笼统的答复,坚持所有疑问均不予理会,拒绝修正招标文件及要求,名义上公开公平公正,实际排除美的和海尔空调参与竞争,从而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同为24期政府采购清单中节能产品,我司所投美的空调,在加分上格力24分,美的为12分,海尔8分,奥克斯16分,其他根本没法参与竞争。所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际上还是要达到暗箱操作,高价中标,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并请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了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质疑招标文件加分项的设置完全偏向格力品牌,加分项参数值的设置具有唯一性;而投诉人向我局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的却是采购人拒绝修正招标文件及要求,排除美的和海尔空调参与竞争,从而达到暗箱操作、高价中标、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故其投诉不成立。
2、对于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所质疑的“招标方件加分项的设置完全偏向格力品牌,加分项参数值的设置具有唯一性。”的问题,经专家论证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定的每一个加分项不具有唯一性。
综上,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或新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渝水
区财政局
2019年 4月28 日
渝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