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9-05-20]
赣财购投诉[2019]1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江西省博物馆新馆建设库房文物搬迁项目(招标编号:JXBJ1912130****)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海澜卓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澜卓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广文
电话:1364262****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20029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颖慧
电话:8523066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3#商业楼店面112-113室
投诉人对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江西省博物馆新馆建设库房文物搬迁项目(招标编号:JXBJ191213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4月1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被投诉人关于保险的事项没有明确回复。
被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部分-第2、3、4、5、6、7、8项最低指标要求均系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的符合性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即可,如各投标人技术基本要求的人员、设施、搬迁实施方案、文物安全保障等措施都无法提供,将如何有效保障江西省博物馆近9万件以上国家文物、藏品安全完整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及商务部分要求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二十条条款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备注里已明确注明“评审结束后,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进行履约,且采购人有权对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查验,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实际履约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执行)谋取中标的,采购人将把相关材料抄送至财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处理。”
三、招标文件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购买不少于或等于(人民币)1亿的保险保额,有效期当为本项目服务有效期,本项目搬迁清单涵盖文物均需投保。
四、本项目整体搬迁项目最迟2021年6月底即2021年6月30日。针对各投标人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备注中已有明确表述,请贵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调查:
1、该项目招标文件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已明确本项目的搬迁内容及要求为全部藏品下架、整理、包装、运输、重新上架、核对查验。同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为本项目购买不少于或等于(人民币)1亿的保险限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购买的保险限额明确为本项目的全过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也明确回复本项目搬迁清单涵盖的文物均需投保。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人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到现场获得质疑回复函及投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5000元的请求,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以邮寄方式书面送达质疑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人的此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7日
抄送:江西省博物馆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