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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宜春市南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渗滤液处理扩容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C2019—25)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晨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1017室
法定代表人:万飞平 手机:1890791****
代理人:王永根 手机:1867910****
被投诉人1: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433
联系人:易微婕 电话:0795-3216783
被投诉人2:宜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77号
联系人:周建平 手机:1387055****
被投诉人3: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电话:0731—89932771
由于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江西晨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环保)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正式提出书面投诉,反映宜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宜春市南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渗滤液处理扩容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立即要求投诉人晨泰环保补充材料。晨泰环保于2019年4月22日补正了材料。
经审查,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正式受理投诉,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对该项目招标的相关资料以及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2)将投诉书副本送达宜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采购中心,并要求他们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3)4月22日约谈了被投诉的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刘颖峰、易微婕和宜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周建平;(4)4月26日就投诉相关情况对投诉人晨泰环保王永根进行询问了解;(5)5月5日和5月8日两次召集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论证。本次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结束,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审查结果
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有三条,具体审查如下:
(一)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采购要求中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及参数(2)125吨/日移动式“预处理+两级DTRO”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主要部件及技术参数表中型号或组成要求的一些部件直接指向了特定品牌,如砂滤进水泵CRN5-7、加酸搅拌离心泵CRN10-3、清水输送离心泵CRN10-3指向了丹麦格兰富品牌;砂滤器风机KDT3.60 2.57KW指向了德国贝克;高压柱塞泵CAT3537、高压柱塞泵CAT2531指向了美国猫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提供自2017年7月1日以来移动式“预处理+两级DTRO”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的业绩,内容必须是项目已经落地实施且日处理量≧100吨的移动式“预处理+两级DTRO”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该业绩加分项是采购人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而设定的,是合理的。
(三)非法采购进口产品,拒绝国产产品投标。
该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与被投诉人3有为谋求特定的供应商中标、成交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的审查结果
投诉事项2、3超出质疑事项范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所投诉事项1成立,本机关决定予以废标,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