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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投 诉 人:新余市龙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佳丽 联系电话:0790-6868876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新余铁路四村46栋1单元1室 被投诉人: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庆锋 联系电话:0797-4489668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茶山路多米大厦6楼(爱客森酒店)6楼 相关供应商: 1.江西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湖南润华农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筻口镇朱仑村11组 3.赣州市绿之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虎岗3-26、3-31、3-34栋 4.漳州三本肥料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官浔镇马口 5.上海联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3号厂房二楼西北侧 投诉人对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1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于2019年1月17日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后在2019年1月25日依法受理,受理该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经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及对本项目政府采购过程的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为1: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程序收取和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原件,违背公开的原则 事实依据: 1.根据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GZHQ2018-GX-G013)电子化招标文件中农业部门发放的肥料登记证、法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检测报告、财务报告、龙头企业称号、名牌产品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机农业生产产品等材料多处提到投标人要提供原件现场查看或者原件必查。但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未统一收取各投标人的原件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结果在招标现场出现有的投标人向代理机构上交原件,有的根本未向代理机构上交原件,且未作投标人确认统一的书面原件收取登记或备案记录工作等。 2.根据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GZHQ2018-GX-G013)电子化招标文件中农业部门发放的肥料登记证、法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检测报告、财务报告、龙头企业称号、名牌产品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机农业生产产品等材料多处提到投标人要提供原件现场查看或者原件必查,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过程中没有做到安排专人负责对投标人原件真实性进行审查和作相应记录,并未公布检查结果。 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未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和未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招标活动。 投诉事项2: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违背公开、公正的原则 事实依据: 1.根据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GZHQ2018-GX-G013)电子化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分检测报告及商务评分中财务报告、龙头企业称号、名牌产品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机农业生产产品等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原件必查,但代理公司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品目一未收取任何人的原件,同时也未收取我公司的原件,认定品目一只有我公司资格审查通过;品目四也只是收取部分投标人的原件,未全部收取同时未对品目四所有投标人的原件真实性审查;仅对我公司的原件未经我公司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认定为非原件并在开标现场宣布,对品目四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2.根据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GZHQ2018-GX-G013)电子化招标文件的要求,未组织有关人员对原件的真实性审查方式进行确定,只通过肉眼分辨原件的真实性,凭主观断定认定材料的真实性,未通过其他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各级龙头企业称号证书在各级农工部门官网都能查询等),审查方式片面,不客观严谨的对待招标工作,出现预中标人的投标材料也存在非真实性的可能。 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组织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实行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组织评标。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问题 事实依据: 1.我公司代表在对原件审查过程中提出要求现场统一收取并公布原件查询结果、评分结果和排序等疑问的时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作回答,不予解释且态度傲慢,代理机构的人员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 2.我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一次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以不符合质疑规定要求我公司重新质疑,我公司并于2019年1月2日第二次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19年1月3日收到书面原件并认为符合要求的质疑。代理机构于2019年1月12日邮件发送质疑回复函并未电话等任何方式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提供邮件记录)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代理公司却故意将答复时间写成2019年1月10日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三条中收到质疑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同时该代理公司并未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逐一回复,避重就轻,有意将责任推卸给采购人及评委,代理机构态度如此强势与傲慢,代理机构是否有国家公职人员支持,甚至存在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赣州市赣县区农业和粮食局及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的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招标代理。 诉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使我公司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组织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GZHQ2018-GX-G013)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公司请求贵局对本项目废标重招,并对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还政府采购一片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市场。我公司保留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答辩情况 1.被投诉人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提交《情况汇报》书面答辩材料,该材料意见为: 2018年12月21日上午9:30此项目在赣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室按时开标。对开标过程及开标记录所有投标人代表及相关人员均无疑义并签字确认。在开标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先进行的是资格性审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在评标2室进行,资格性审查人员是委托江西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派出的3人负责审查。经他们按品目顺序逐一审查情况如下:品目一因实质性响应不足法定家数,作废标处理;品目二资格通过了4家,进入评标阶段;品目三资格通过了3家,也进入评标阶段;品目四资格通过4家,也进入评标阶段。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情况,公司项目负责人及时到开标2室宣布了资格审查的情况,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也宣布了未通过的原因。同时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情况,由在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进入评标阶段的品目二、三、四按顺序逐一进行符合性评审及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在评标1室进行,因资格审查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在2个评标室进行,所以无论是进入评标1室、2室人员均需经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身份,经他们认可后开门方可进入。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性审查情况为:品目二3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另1家因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不通过;品目三因1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故实质性响应不足法定家数,作废标处理;品目四3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另1家因未完全响应采购项目需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根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公司项目负责人及时到开标2室宣布符合性审查情况,对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也宣布了未通过原因,同时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结果,对满足法定家数的品目二、品目四进行评审打分,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汇总情况,打印出评标报告书,公司项目负责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及时到开标2室宣布品目二、品目四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也随中标结果一起进行了公告。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其资格未通过的原因。因此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按法律规定也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相关供应商江西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三、调查审查情况 1.对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要求、P13资格性审查和P21评分标准都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原件必查,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组织该项目开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统一收取投标人提供原件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登记备案;在资格性检查时也未组织受托方江西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P13资格性检查中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原件的真实性统一进行审查,存在未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在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的答复存在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说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2.对投诉事项2的调查情况。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P21评分标准P27“从1.4至1.9项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评委评标,原件必查”,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按要求对品目二和品目四的4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材料原件送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1室供评标委员会审查:仅收取江西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润华农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家的投标人投标材料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新余市龙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原件未见评标委员会审查,仅见该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摄像头下扣分使用;赣州绿之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原件(含产品检测报告)未见送评标1室供评标委员审查。在品目二和品目四评标过程中都存在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在对投诉人提出质疑的答复也存在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说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 3.对投诉事项3的调查情况。经查:被投诉人赣州宏庆招标代理公司是否符合招标代理公司创办的要求,该公司的人员是否经过财政部门的培训及是否有国家公职人员支持甚至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招标代理公司的事项,超出了质疑范围,不符合投诉事项审查条件,投诉人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对质疑答复,有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有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供开标时统一收取原件备案开标记录),录音录像证明开标时未统一收取投标人原件和在资格审查前未审查原件真实性的材料;有江西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履职报告》;有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通知》(要求提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6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原审查的评标记录),有录音录像证明被投诉人仅收取天德、润华2家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的材料,还有该项目的监控摄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我局根据查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按本项目不同品目的采购过程的不同阶段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品目二、品目四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及截止2019年1月29日我局下达暂停采购活动函后(不含1月29日)履行的,撤销合同,由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品目二、品目四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止2019年1月29日我局下达暂停采购活动函前(含1月29日)履行的部分,不予撤销,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案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供应商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另案依法依规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