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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新财字〔2019〕37号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新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JH2019-
C001)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辉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87号4幢三楼302室
被投诉人1: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15A(14层)1404室
相关供应商1:南昌先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江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777号学府雅苑9栋A8室
相关供应商2:南昌诺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宏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教路98号7栋11号店面
相关供应商3:南昌川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亚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299号(天御名邸)1栋2单元1501室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在此项目中,相关供应商先江公司、诺宏公司和川亚公司三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并提供了三家公司联系电话为同一号码和邮箱相互混同及标后修改有关信息的相关证据。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投诉请求:取消先江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并处罚款;将先江公司、诺宏公司和川亚公司一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本次代理资格,重新组织开标。
被投诉人称: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认定先江公司、诺宏公司和川亚公司具有围标、串标行为。
先江公司称:
我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人所提供的信息来自第三方软件,不具权威性;投诉书中的联系电话和邮箱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属捏造事实。
诺宏公司称:
投诉人所提供的信息来自第三方软件,不具权威性;投诉书中的联系电话和邮箱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属捏造事实。
川亚公司称:
我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信息填报是委托第三方填报。
经调查: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我局的调查,先江公司、诺宏公司和川亚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管理混同的关联关系及管理关系,且三家公司提交的答复函未能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和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代理机构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
1.先江公司、诺宏公司和川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项目成交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针对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3.关于先江公司、诺宏公司和川亚公司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事项,待进一步核实后,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