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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赣财购投诉[2019]1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新院弱电智能信息化管线部分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40714)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电话:025-83583361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文
电话:0791-8628494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新院弱电智能信息化管线部分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4071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3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针对回复函中:“经核实,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在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的内容与评分办法中“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的相关内容不能一一对应,因而影响了技术评分中“6类非屏蔽RJ45模块”项“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中2、模块采用不含任何PCB的金属导线架设计,杜绝由于长期不稳定的环境因素(比如潮湿)可能造成的PCB焊点的故障,特殊的注塑工艺将封闭在绝缘材料中,从而提供长期的环境可靠性和稳定性;满足加3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投标产品的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评审项的得分”。我司认为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针对回复函中:“经核实,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在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的内容与评分办法中“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的相关内容不能一一对应,因而影响了技术评分中“6类非屏蔽四对双绞线”项“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中2、要求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性能(单体和四连接)、阻燃和低烟无卤的测试报告;满足加2分,评审项的得分”。我司认为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及打分。
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价格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得出,报价低只是在报价评分部分占有一定的得分优势,但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还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两大项评审因素,则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家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综合打分。
本项目在评分办法中技术和商务评分中的评议内容分为满足最低指标得分(最低指标必须全部响应,任何一项不响应视为无效投标)和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技术和商务评分主要为客观分(硬性分值),是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审依据核查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合同等复印件,有则得分。
经核实,贵公司投标文件中在提供的相关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与评分办法中“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的相关内容不能一一对应,因而影响了技术评分中:“6类非屏蔽RJ45模块”项“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中2、模块采用不含任何PCB的金属导线架设计,杜绝由于长期不稳定的环境因素(比如潮湿)可能造成的PCB焊点的故障,特殊的注塑工艺将封闭在绝缘材料中,从而提供长期的环境可靠性和稳定性和“6类非屏蔽四对双绞线”项“优于最低指标加分标准”中2、要求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性能(单体和四连接)评审项的得分。
从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记录,在技术标评议过程,有效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得分分值未见误差。评标专家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打分,最终以报价,技术、商务标总得分高低依次进行排序确定预中标人。
鉴于上述情况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容观、公正地评审及打分。贵公司质疑函为自身和其他人打分,属于自我行为。各投标人的优势所在已体现在各自的投标文件中,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已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及打分。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该条款明确要求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并未规定必须告知每个评分项的具体细分。为此,贵公司“要求公布投标公司的详细得分”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接受。
贵公司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调取该项目评审记录以及重新评审记录,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
1、对于6类非屏蔽RJ45模块的是否采用不含任何PCB的金属导线架设计,是无法进行说明的。同时,投标文件对于6类非屏蔽RJ45模块的“注塑工艺将封闭在绝缘材料中,从而提供长期的环境可靠性和稳定性”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六类非屏蔽四对双绞线的要求“燃烧测试符合IEC 60332-3-22要求”,铜缆燃烧测试要符合IEC6033-3A标准,必须同时要求符合IEC60754-1和IEC61034-2的测试要求,即线缆的卤酸气体总量及燃烧情况下的烟密度的测定要符合标准。六类非屏蔽四对双绞线的要求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的性能“单体”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6日
抄送:江西省儿童医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