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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赣财购投诉[2019]1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江西省图书馆新馆书刊设备搬迁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8-11-0032)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市欣荣搬家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市欣荣搬家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文荣
电话:150835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58号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珍珍
电话:0791-881948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江西省图书馆新馆书刊设备搬迁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8-11-003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2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中标公司投标报价过低。
二、中标公司经营范围不符。
被投诉人称:
一、供应商投标报价有高有低是正常的情况,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由评标委员会判断,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属合理范围。
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搬家服务,贵公司的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会客观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调查表,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时间不足于反应中标供应商的业绩。贵公司的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未对供应商的报价提出异议,认定报价合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2、经查,在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内包含了搬家服务且具备道路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中标供应商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6日
抄送: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