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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高财购诉[2019]2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高安市公安局“雪亮工程”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19-013)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浩 联系电话:1887913****
地址:江西南昌学府大道666号
委托代理人:江奇隆 联系电话:1877055****
地址:江西南昌学府大道666号
被投诉人:高安市公安局
地址:高安市赤土板路33号
联系人:潘欣荣 联系电话:139705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对高安市采购中心代理的高安市公安局“雪亮工程”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编号:高安中心-GA2019-01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2月2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3.6、3.7、3.8、3.10条均要求提供“项目所在省缴纳社保人员清单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视频前端6.1(P46)与评分标准2.5条“基本参数和加分项相同属于明显错误”。
3、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的3.2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视频专网核心层防护融合安全网关主机箱(万兆)第5条存在严重偏向性。
5、视频专网核心层防护防火墙业务板(万兆)第1条和视频专网核心层防护入侵防御业务板(万兆)第2条基本参数存在严重偏向性。
6、视频应用控制系统(互联网)和防火墙(其他专网)基本参数第7条和第8条存在严重偏向性。
7、视频图象安全准入及应用控制系统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2.17)存在严重偏向性。
8、视频专网核心层防护防火墙业务板(万兆)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2.19)存在严重偏向性。
9、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的3.1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0、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的3.4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10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高安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