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9-02-25]
关于对吉水县双村高家边至水田富口公路绿化工程采购项目(金昌政采字2019JS01-1号)投诉处理决定
吉水财字〔2019〕25号
投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18楼
联系人:万玲
联系电话:0796-8265061
被投诉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水县财富广场春雨路26-18号
联系人:林丹
联系电话:0796-3318689
投诉人对吉水县双村高家边至水田富口公路绿化工程采购项目(金昌政采字2019JS01-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递交本项目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评分标准应得价格分22.59分,技术分42分,商务分28分,总分92.59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监督机构对本项目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称:
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流程把控的组织工作,具有组织权,但不具有评审权。法律将评审权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该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专家库随机抽取的5名专家组成。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本代理机构只负责协助工作,评标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定。
经调查:
我局收到投诉后,调阅了本项目相关资料,并由复核专家组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评分办法“绿地管理养护能力(0-5分)”以企业规模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
2、依照评分办法“绿地管理养护能力(0-5分)”,投标人最多只能得到3分,评分满分为98分。
3、评分办法“项目负责人(5分)”,评审依据表述存在严重歧义。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该项目作废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鉴于该项目已作废标处理,对投诉人的投诉要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