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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赣财购投诉[2019]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JJS2018-118)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坤极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坤极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垂坤
电话:138709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77号新城吾悦广场办公10#楼-1720室
被投诉人: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1867925****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32号(建设大厦)
投诉人对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平台软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JJS2018-11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8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回复中并没有具体明确“优、良、一般、差”的量化标准是什么。我司认为标书文件存在评审因素未与量化指标对应。
二、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非国家强制要求证书,而且5个著作权是类似的,如果一个著作权就包含上述5个著作权的内容,那对只有一个著作权的供应商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此处将以上5个软件著作权作为加分条件,是有意的排斥和歧视潜在供应商。
三、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证明有类似业绩可以通过合同和其他多种报告来证明,一般常见的是项目合同、验收单,而此处要求“须同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只有政府采购项目和部分单位的招标项目有“网站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例如很多私立高校就不会讲中标信息公布在网站上。而标书中不仅要求合同、中标通知书、还要中标网站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是有私立学校案例或其他无“网站公告、中标通知书”的案例的供应商的排斥和歧视。
被投诉人称:
一、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为软件平台建设项目。由于市场上并无此类成品软件,因此本项目非单纯的货物采购,软件的功能及相关模块需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部署、设计与定制。在评标办法中已明确说明评审分为方案评审部分、和现场功能模块的演示佐证部分,并且已细化出主要评审点,例如:总体建设方案的评分标准表述中“优(系统架构设计方案,网络架构设计,具体功能模块设计方案表述完整)的得15分”。且为横向对比评审,并已将各档次分值固定,不存在所谓的未量化评分。因此此条按磋商文件执行。
二、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①该评分标准是为保证本项目涉及软件具备独立知识产权,避免后期出现侵权纠纷,且国家鼓励采购正版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明确著作权证书是当软件著作权出现争议时,对抗第三人的最直接、有力证据。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设置该评分标准可保障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软件重要模块具备独立知识产权,有利于区分潜在供应商综合实力,确保项目的后期的建设质量。软件采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未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评分标准中对于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佐证自主知识产权的平台名称其后均添加了“类”的文字描述,已充分考虑了不同软件开发商的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可能出现的名称上的差异。③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此项评分中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佐证的均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重要模块。且该项作为评分项,并不需要保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均能满足,旨在对通过资格与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择优选。综上所述,此条按照磁商文件执行。
三、针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②设置业绩评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绩证明材料之所以要求提供中标公告复印件或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是考虑到:仅提供合同只能体现局部,不能反映业绩履行的全过程(例如业绩实际完成质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业绩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可能性。③上述材料均属于业绩常规佐证材料,评分项中要求业绩全过程的佐证材料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该项作为评分项,并不需要保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均能满足,旨在对通过资格与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择优遴选。综上所述,此条按磋商文件执行。
经调查:
1、该项目磋商文件中总体建设方案、安全方案以及集成方案三项技术评审因素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分出现明显的差异,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2、商务评审中“产品成熟度”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项,每类证书加2分,最多加10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规定。
3、该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须同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网站上能够查询到的中标公告一般是国有企业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类的业绩,该条规定排斥了市场正常经营所取得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抄送: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