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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赣财购投诉[2019]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2018年标准物质及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C-GC20181091)
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印龙
电话:1397912****
地址:江西省化工大市场D4栋304室
被投诉人: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女士
电话:0791-8395319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二期17栋2单元102室
投诉人对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2018年标准物质及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C-GC2018109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2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方式不合理。本次招标项目需求内容为常规性的实验试剂耗材(内容为:1、标准物资;2、试剂耗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不适宜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二、该招标文件未把采购产品本身的核心技术要求(如纯度、杂质含量,吸收峰值等)作为加分项,而是把产品外在包装的二维码标签、瓶口尺寸图片等要求作为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三、项目预算50万元的标准物资及试剂耗材的采购项目需要单宗合同金额300万元仪器耗材类以上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被投诉人称:
一、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质疑函未提供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供应商就以上评分单方面认为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次,该技术评分项通过对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标签、瓶口尺寸等要求,来更好的维护采购人的权利,确保采购人购买到合格的产品,理由如下:
1、检验工作者通过二维码可以自行下载产品检验报告和化学安全使用说明书等,免去了每次向厂家和供应商索要证书的烦恼,优化检验员的工作量;2、具备二维码,每个产品的质量控制可以溯源,相当于给每个产品安了一个身份证明,避免了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的乱象;3、对于分析试剂使用量大的客户来说,试剂库房的管理工作非常繁琐,具备二维码,对产品的效期和出入库有据可循,便于库房的系统化管理。所以未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情形。
二、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内容,该项目是竞争性磋商,并不适用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其次,该内容不是作为资格要求或符合性条款,仅作为加分项,贵单位可以通过提供产品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最后,鼓励供应商出具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加分指标,可有效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避免市场上一般代理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乱象,保障采购人的权益。
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内容规定,该项目属性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次,本项目评分项从采购的产品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所采购的产品清单里包含了大型分析仪器的配件和易耗品,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的产品质量,达到实验的精确度和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最后,业续评分项中要求“1、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仪器耗材类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每提供一个加1分,最多得4分。2、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以来通过政府招标采购仪器耗材类单宗合同金额300万元仪器耗材类以上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每提供一个加3分,最多得6分。”此评分分档,未一次性设置加分为仪器耗材类单宗合同金额300万元,对各投标供应商加分条件一致,且采购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中试剂耗材中序号80-87项采购的配件都是需要配备在采购单位已有的大型进口设备中,符合仪器耗材类内容;评分中规定的是采购仪器耗材类,包含采购需求内容中仪器使用的试剂耗材,即仪器耗材范
围更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所以也未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情形,不存在像贵公司单方面认为的,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经调查: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供应商投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加分项2.21与实际需求无关,存在不合理性。经查看该项目评审报告,此项加分项仅成交供应商一家满足,未形成有效竞争,设定的评分项明显指向特定的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3、该项目预算50万元的标准物资及试剂耗材的采购项目需要单宗合同金额300万元仪器耗材类以上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加分项。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1日
抄送: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