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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当事人:江西格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康荣(0796-8230188)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0号17栋1单元101室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参与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井冈山机场临时航站楼扩容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项目编号:JXZC2018-C243号,预算控制价为46.8183万元),经谈判小组评定,你公司以报价32.6万元最低价被确定为预中标单位并予以预中标公示,期满后你公司一直拒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弃标《放弃函》,声明自愿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理由为“经实地考察施工现场发现施工条件具有特殊性”。2019年1月16日、22日,采购单位向我局采购办两次出具了《井冈山机场临时航站楼扩容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项目编号:JXZC2018-C243号)变更预中标供应商情况说明》,陈述了你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弃标的过程及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项目拟采用顺延第三名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第二名已出具了放弃函,第三名报价为35万元)的要求,并建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江西格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无故弃标处罚。基于你公司弃标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中标供应商弃标的“正当理由”,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已影响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正常施工,1月29日,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你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提出申诉。
二、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定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本项目招标文件15.5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中标结果无效,由谈判小组评定的第三名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延为中标人。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9200元,并处采购项目金额7‰的罚款计3277元(468183*7‰),共计12477元上缴市级国库(收款单位:吉安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并注明“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
(三)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在壹年之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