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青山湖区审计局财务审计服务中介库”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字〔2019〕19号)
[2019-01-31]
湖财字〔2019〕1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金泰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路19号华财大厦B062室
法定代表人:殷国珍
电话:1897007****
被投诉人:江西铭大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国际6号楼814室
联系人:张洁
联系方式:1369709****
投诉受理:
投诉人就“南昌市青山湖区审计局财务审计服务中介库项目(JXMD2018-G022-2)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技术’和‘商务’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事项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服务方案进行评分,优秀的加10分,良好的加6分,一般的加2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加分,本项目最高加分10分”。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未详细列明“优秀”、“良好”和“一般”的标准,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评标标准-技术-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内容包括:A评审质量控制措施及获得的表彰情况……,提供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上述一点的加2分,本项目最高加10分”,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获得的表彰情况没有详细说明是何种奖项,是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还是行业协会颁发的。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亮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3、评分标准-商务-过往同类业绩中“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接受过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且完成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工作的,毎提供1个服务项目加2分,本项目最多加10分”。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中“过往同类业绩”中要求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且完成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工作,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审理情况:
1、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人于12月2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2019年1月4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不满意,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局送达了《投诉书》,本局于当日受理了投诉人投诉。投诉人的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质疑与投诉”程序的规定。
2、本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2019)第2号》,要求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5条的规定,视同被投诉人放弃说明权利。
3、现本局根据事实及法律,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设置“优秀”、“良好”或“一般”的评审因素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投诉事项(2),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提供的评审质量控制措施及获得的表彰情况等评审因素进行评分。该评分办法中的分值设置没有与具体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投诉事项(3),评分办法“过往同类业绩”中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且完成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工作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