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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九财购处〔2019〕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晖鼎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六合区新集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杜大潇 联系电话:1879809****
被投诉人: 九江市长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九江市长虹北路长盛锦江1栋2单元4楼
委托代理人:户松 联系电话:0792-8188183
二、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1日,本机关受理了江苏晖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于”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能交通三期采购项目(采购招标编号:JJCS2018-JJ-G022)”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2018年12月5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实施的”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能交通三期采购项目(采购招标编号:JJCS2018-JJ-G02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函,进行了书面回复。2019年1月8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以下投诉:该项目公告要求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证书。该资格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该项目资质的获得对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进行了限制。将该项资质设置资格条件,具有歧视小微企业。
被投诉人称: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设定的资格要求符合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有资质标准规定,标准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但由于本项目建设内容属于电子系统工程,采购预算1757万元。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没有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经本机关组织法律顾问进行论证,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资质与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智能交通三期政府采购项目所含内容不相适应,不宜采用房屋建设总承包壹级资质条件的设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江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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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苏晖鼎商贸有限公司 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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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