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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赣财购投诉[2019]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现代物流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HZX18123-2)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增刚
电话:1381673****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
被投诉人: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谌炜、杨姗姗
电话:0791-8689937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9号写字楼304-306室
投诉人对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现代物流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HZX18123-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7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开标现场以不合理的理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无效,并拒绝投诉人的二次报价。
被投诉人称:
贵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参加了由我公司开展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现代物流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在评审过程中,经谈判小组评议:在河南省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查询到,贵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被郑州市财政局执行处罚并列入郑州市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违反了《中华入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而贵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与事实不符。谈判小组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贵公司做出以上评审,合法、合规;故质疑不成立。
经调查:
投诉人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于2016年8月16日被郑州市财政局处以罚款11644.72元,在两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次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24日,投诉人禁止期限已满,可以参加此次采购活动。被处11644.72元的罚款根据《河南省重大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68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5日
抄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