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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赣财购投诉[2019]3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洪都监狱蔬菜、鸡蛋、猪肉等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18G034-0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国赣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国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讲华
电话:189422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灰场路以东、城东一路以北艾溪康桥小区沿街商铺8栋104-111铺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梅
电话:0791-8621922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洪都监狱蔬菜、鸡蛋、猪肉等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18G034-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本项目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我方为本次招标的最低价,中标单位却为南昌市勇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称:
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单价较该品种最高控价单价低15%以上的证明材料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反映价格。贵公司已于开标现场经评标专家书面询问并确认。依据招标文件,贵公司由评审专家评定作无效标处理。
经调查: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内容、技术指标及要求:一采购项目内容6、“投标单价较该品种最高控制单价低15%(不含本数)以上的,须出具相关材料(如按此价格配送过的供货合同或与供应基地签订的供货协议或供应基地出具的价格承诺等)证明材料须反应价格并重点标记,否则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向你公司发出了询问函,你公司未提供材料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你公司投标无效符合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5日
抄送:江西省洪都监狱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