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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赣市财购诉字〔2018〕7号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赣州市园林局绿地养护及安保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XXM2018-GZ-G003)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联系人:艾英红
电话:0797-8377151
地址: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23号
被投诉人: 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797-8400903
联系人:钟方方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
投诉人对赣州市园林局绿地养护及安保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XXM2018-GZ-G003品目二、三)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被投诉人收到我公司质疑函后,2018年12月7日,回复了电子邮箱形式的“答复函”,但我公司至今未收到答复函原件。
2、关于赣州市园林局绿地养护及安保保洁项目(招标编号: JXXM2018-GZ-G003)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二条,投标供应商须知,(五)开标与评标26点,品目二、三评分标准:24页,商务分第2条:仍在履约的服务合同中有市政园林景观、公园、广场等安保服务项目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8分。该项目提供该业绩合同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国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前来响应,并非以“特定行业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因此该条款不予修改。
经调查:
1、经了解,质疑人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答复》电子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答复》电子文件,并不是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属实。
2、经本机关审查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向采购人市园林局了解情况,赣州市园林局绿地养护及安保保洁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品目二、品目三评分标准商务分第2条:“仍在履约的服务合同中有市政园林景观、公园、广场等安保服务项目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3分”(注:招标文件已修改)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绩”,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问题,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属实,本机关要求代理机构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抄送:赣州市园林局
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