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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关于鄱阳县公安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CPYCG-2018004)的投诉处理决定
鄱财购【2019】01号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香江花园4栋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办公电话:0791-86560678 传真:0791-86560678
被投诉人: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77986****
法定代表人:吁晓玲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8年12月20日对鄱阳县公安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CPYCG-2018004)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认为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中设置的商务条款不能做为无效标标准。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不能作为门槛条件和打分项的非国家强制认证目录》等文件有抵触。
二、标书制作评分不符合《不能作为门槛条件和打分项的非国家强制认证目录》之规定。
为论证界定投诉是否成立,2018年12月29日,鄱阳县公安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鄱阳县公安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以下简称《投诉书》)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3位厨房类专家组成。
针对投诉书内容,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一、 招标文件中所列商务条款并无指向性与排他性,应当作为技术要求,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响应。
二、 关于招标文件投诉内容:《不能作为门槛条件和打分项的非国家强制认证目录》,经查询,该目录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16年4月公布的“政府采购规范使用认证的通知”中的附件内容。此通知为黑龙江省地方性规章,对除黑龙江省以外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行为不具备约束及限制作用。此外,该项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并不需要保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均能满足,旨在对通过资格与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择优遴选。在评分标准中设置部分产品制造商通过体系认证给予加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产品制造商的综合实力,从而保证了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水平,有助于项目的实施质量。上述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三、 招标文件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1.招标文件中所设商务条款实际为技术要求,应该将此类要求归入技术参数与要求中。
2.技术要求中“燃气灶具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蒸饭车、电磁炉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根据2018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已取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相关许可证的办理。此要求应当删去。
3.开水器不属于重要采购设备,技术要求中应当删去关于开水器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投诉人对鄱阳县公安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CPYCG-2018004)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但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标文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