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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赣财购投诉[2018]5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景德镇陶瓷大学采购教学设备29包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8-08-101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华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华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谢群
电话:138706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37号附一号A座1301室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颖
电话:0791-881948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景德镇陶瓷大学采购教学设备29包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8-08-101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1月2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司认为中标公司“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产品“电子天平(十万分之一):梅特勒/XSE105DU、电子天平(万分之一):梅特勒/ML204T”,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技术偏离和造假行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
被投诉人称:
我司针对贵公司的质疑高度重视,经采购人同意,于2018年11月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贵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复议,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因存在官网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贵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贵公司的质疑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经调查:
我厅收到投诉后,调阅了中标供应商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制造厂商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以产品官网截图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明力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8日
抄送:景德镇陶瓷大学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