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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都财购【2018】5号
都昌县财政局关于都昌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JZFGK20180816023)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南昌中仪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玉河明珠27栋2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 程九红
被授权人: 谭海平 电话:1507919****
被投诉人1:九江振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九江市柴桑春天十组团10-1栋B座1520室
法定代表人:戴有玉 电话:0792-8536277
被投诉人2:都昌县粮食局
地址:九江市都昌县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波林 电话:0792-5223506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因对九江振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都昌县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JZFGK2018081602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18年11月30日向我机关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技术评分P61页中粮食真菌毒素快速检测1、检测技术:采用荧光定量免疫层析技术。2、无需孵育器,室温(25±2℃)下进行测试,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检验仪器设备参数P41页中多种重金属快速检测(X射线荧光法)技术原理:样品受X射线照射后,元素内层壳电子被激发而引起电子能级跃迁,发射出该元素的特征X射线荧光。通过测定样品发射特征X射线荧光的波长和强度,可进行元素的定性定量分析。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检验仪器设备参数P41页中多种重金属快速检测(X射线荧光法):3.10辐射豁免管理:取得省级(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最终用户使用豁免管理的证明文件。本技术参数有严重的差别待遇,属于违法违规条款,建议删除。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评分P61页中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出限:火焰法测铜≤0.0025μg/mL的得3分,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检验仪器设备参数P48页中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1.15.2精密度≤0.7%(提供计量器具许可证证明)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评分P61页中实验室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同类成熟的安全控制管理软件开发能力,得1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同类成熟的自清洗及校正软件开发能力,得1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同类成熟的远程控制系统软件开发能力,得1分。(评审依据:上传同类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软件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原件编入纸质投标文件中)本评分具有严重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商务评分中售后服务机构:投标产品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制造商设有经省级及以上商务厅备案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具有全职固定人员作为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的得2分。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经查:
1、投诉事项1、2、4、5所反映的技术原理或技术指标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全部满足,且此次招标项目的技术条款没有出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3、6、7所反映需要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出的证明、同类软件证书、省级以上商务厅备案的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不服本次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昌县人民政府或本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昌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