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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赣财购投诉[2018]5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技师学院汽车钣金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G0081-1)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州车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州车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细华
电话:1382972****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十五亩工业区B栋首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启凡
电话:0791-8791529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大厦12-13楼
投诉人对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技师学院汽车钣金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8-G0081-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公司在收到我方质疑后于2018年11月5日落款于2018年11月7日通知我公司领取回复函,回复我公司质疑事项,而招标公司在2018年11月7日通知以我公司招标文件获取合法来源为由要求我司补充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我公司重新提供质疑文件并提供下载招标文件的截图。而招标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正式对我公司的质疑作出了正式回复。我公司认为招标公司明显有拖延回复时间,对以上回复不满意,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招标公司强行开标,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中标、成交无效。
二、我公司在提交了质疑函后,“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总经理易忠扬在2018年11月9日13时57分;14时10分用手机号码为1868039****分两次给我公司法人打电话时表明:“江西技师学院钣金项目是他操作的,专业老师会照他的建议进行质疑回复,评分方法也是由易忠扬和专业老师一起写的,质疑是没有任何用的。让我公司撤销质疑不要参与此项目,威胁说即使中标也交不了货”。并通过短信形式向我公司法人手机发送我公司递交至招标公司的质疑函文件图片来证明他与学校汽车专业老师关系密切,同时还说9月份技师学院汽车喷漆、装潢与美容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C-GC20181040)也是深圳风向标中标的,他在技师做了很多项目。我公司对“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总经理易忠扬非法获取质疑函文件的渠道存在严重质疑!
三、加分项中的“汽车专用教学软件平台”的参数为“加拿大 Famic Technologies公可”开发,国内为“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代理,而此次招标的货物不得有进口设备和软件,被投诉人明知道是进口的且意与中标公司相互串通。
被投诉人称:
一、加分项中所要求“汽车专用教学软件平台”与本项目所须“缸内直喷电控汽油发动机实训台”相适应,在原技术参数要求的基础上,提升“缸内直喷电控汽油发动机实训台”硬件设故功能到可以实现软件设故功能,并将软硬件结合,提升了教学便利,优于原本技术参数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缸内直喷电控汽油发动机实训台”加分权重是按照该部分技术关联性强、教学模块功能要求等特征而设定,并没有任何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无将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及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置为准入门槛,更无将业绩作为基本要求以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且招标文件依据《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规定,编制时放置对于中小微企业相关的鼓励政策,符合法规规定,未违反政府采购原则。
三、其一,“丰田卡罗拉1ZR-FE”是标书详细技术参数中的其中一项硬件要求,并未对“发动机与检测实训台”及相应软件有任何品牌型号要求,且“丰田卡罗拉1ZR-FE”销售公开,并非只有特定投标人能够提供,不存在具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规定;其二,贵公司所举例截图与实际质疑内容不符,本项目所要实训台基于发动机型号“丰田卡罗拉1ZR-FE",而贵公司所举例截图中的发动机型号是“丰田卡罗拉2ZR-FE”,无法用以证明本项目所须实训台是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内容应当有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贵公司在质疑有效期内向我公司补充必要的证明
材料。
经调查: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贵公司2018年11月1日与2018年11月8日提出的质疑函,被投诉人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与2018年11月12日进行答复,符合答复期限。对于采购项目存在质疑,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暂停采购项目。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2、通过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发现该项目技术指标加分项“整车在线检测实训系统-1”、“缸内直喷电控汽油发动机实训台1”、“缸内直喷电控汽油发动机实训台2”加分项仅成交供应商一家满足,设定的商务条款中的“投标人业绩”加分项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未形成有效竞争,影响公平公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1日
抄送:江西技师学院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