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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新财字〔2018〕111号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新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新建区委六楼会议室等场所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编号:JSHCZBJX2018074)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凯旋国际大厦写字楼803室
被投诉人1:江苏汇城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昌市前湖大道988号梦立方大楼12楼1222室
被投诉人2:新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239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 在此项目中,台式电脑并非核心设备,但项目评分标准办法中占分比(共计7分)远远超过其他核心设备,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合规偏向性及限制性,且就该问题采购人未作出正面回复,并在补遗文件中对该加分项作出了避重就轻式调整,(详见补遗文件第二项),在此情况下,我司及其他合法投标人就算参与该项目也无法得分。
2. 此项目中智能会议升降一体显示终端,嵌入会议系统产品都对产品外观尺寸,连接方式等与功能或使用无关紧要的参数做了唯-尺寸限制性条款,就该问题采购人未作出正面回复,并在质疑回复中一概而论。我司为专业音视频解决方案供应商,就该项目设计方案,我方经仔细研读后,就嵌入式设备对嵌入面的尺寸有所要求是合理的,但不能过多的限制其他非嵌入面的尺寸数据,且嵌入面尺寸1-10MM误差不会影响使用和安装及用户体验,且此数据不能为绝对尺寸。目前该行业各个生产厂商模具各不相同,该条款限制太强。我司及其他合法投标人就算参与该项目也无法得分,有失公平公证。
3. 此项目中系统管理中心,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功放调音台等产品(该类设备属于非嵌入式设备)。都对产品外观尺寸,重量等与功能或使用无关紧要的参数做了限制性条款。就该问题采购人在回复函中未做出正面回复,并在质疑回复中一概而论。我司为专业音视频解决方案供应商,就该项目设计方案,我方经仔细研读后,就(该类设备非嵌入式设备)尺寸,重量等参数不影响用户使用,也不存在兼容性问题及配套性问题,采购文件明确要求该类设备为-品牌。兼容性及配套性不存在,目前该行业各个生产厂商模具各不相,该条款限制性太强。我司及其他合法投标人就算参与该项目也无法得分,其分值相差太大根本无法中柡,有失公平公证。
4. 此项目中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系统管理中心机. 编码器(含智能无纸化会议系统软件),无纸化会议系统服务终端,网络中控系统wifi编码器,电源管理器,无线手持话筒等设备,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唯一性参数,且和湖山电器官网公布产品数据内容及表述方式异常一致,采购人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回复函中对此问题也未做出正面回复,而是简单粗暴的予以否认质疑不成立。
以上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对投诉书所列事项有关限制性及违规的要求设定,作出调整或删减,以保证本项目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采购流程。
被投诉人称:
1.本评分项符合本项目需求,设置合理,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条例。
2.此项目为会议中心改造配套设备均经过反复认证,并按项目设计方案要求设定。1)为保证设备配套性、兼容性,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设备外观尺寸提供产品,不存在限制性之条件;2)设备其他等参数根据系统兼容、场所环境等因素整体设置配置,所有参数均符合国家标准。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符合的产品,不存在限制性条件。
3-4.本项目设备均为生产商,按国家行业标准生产或销售,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不存在倾向性、唯一性、限制性和偏向性。
经调查:
1.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台式电脑并非核心设备,但项目评分标准办法中占分比(共计7分)的问题。经审查,1台电脑设了3个得分、1个加分,不仅存在设置分值过高,并且部分设置商务分售后服务所投电脑在项目地8个以上维修网点加2分,售后服务机构通过CCCS钻石五星级认证得1分,加盖厂商公章的CCCS钻石五星级认证得1分,1个CCCS钻石五星级认证设2个得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关于投诉事项2-4,经审查,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
1. 该项目的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2. 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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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1 日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