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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关于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上犹中学教学设备、家具项目(项目编号:GZJS2018-SY-G008)
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江门鹤山市鹤山工业城A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杰
委托代理人:廖信海 1870797****
被投诉人1: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上犹县浩和庄园3楼
联系人:小钟 1829676****
被投诉人2:中标供应商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
联系人:付水发 1360794****
投诉人对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上犹中学教学设备、家具项目(项目编号:GZJS2018-SY-G008)
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1月 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受理,2018年12月4日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议。经调查,现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根据官网所查询的资料,中标单位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查询不到,质疑有伪造证书
二、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回复
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标准/技术要求:CQC51-381001-2009《家具环保产品认证规则》,其中包含:课桌椅、办公家俱、仪器柜、图书架、学生电脑桌、办公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木质家具、钢木家具、软体家具》证书原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调查情况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1.生产制造商所制造的产品必须含有(办公台、办公椅、皮沙发、文件柜、会议台、会议椅、主席台、学生课桌椅)均具有CQTA质量验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多得4分;2.投标人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
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将《调查举证通知书》快递寄予被投诉人2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其至今拒签。应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1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6Q12923ROM)、《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6S12925ROM)、《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216E12924ROM)。本机关发函出具该报告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该三张证书为假冒伪造证书”的书面回函(见附件)。
2018年12月4日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议,专家组意见如下:1.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网上无法查询,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书可以在网上查询;2.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致函上犹县财政局证明上述证书为假冒伪造证书;3.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所提供上述证书的真实性。评审委员会据上述事实认定: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建议做废标处理。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1、此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陆仟陆佰贰拾贰元壹角壹分 (¥:6622.11 ),从保证金中直接上缴本级国库。
3、三年内禁止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参加上犹县政府采购活动。
4、对江西裕隆校具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犹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上犹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