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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赣财购投诉[2018]4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18G05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尚尼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尚尼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52161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梅 电话:0791-8621922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18G05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1月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已明确要求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业绩有效性及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或相关凭证等),如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将做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现已过去8个工作日,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任何一份有效证期材料,该项且还未有处理结果,我司强烈抗议! 二、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假签署未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业绩造假,欺骗采购人与评标专家,数份合同,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任何一份业绩造假都应得到法律的制裁! 三、我公司进行合法质疑投诉后,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声称具有采购中心、公安厅等关系,进行电话威胁;此外散播谣言,声称我公司以投标产品厂家用金钱方式诱惑他放弃该项目!已造成我公司名誉损失!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预中标单位所投警圣牌执法记录仪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预中标单位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认定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二、已要求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业绩有效性及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或相关凭证等),如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将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三、因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提供3C认证。质疑方与预中标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数据采集站是否属于强制认证产品。建议以监管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判断依据。贵公司可进一步提供监管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经调查: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未履行合同,经核实,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未发现伪造、篡改的行为,不属于虚假材料。所提供的未履行合同依照招标文件规定须认定为无效合同,应当扣减相应分数。分数扣减后不影响原中标结果。 3、对于投诉人所称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声称具有采购中心、公安厅等关系,进行电话威胁;此外散播谣言,声称我公司以投标产品厂家用金钱方式诱惑他放弃该项目的行为,贵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1日 抄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黄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