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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乐安县财政局关于“乐安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采购项目(采购编号:FZZD2016-C017)”投诉处理决定
乐财购[2016〕3号
江西荆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荆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1290号
联系人:刘昊敏
联系电话:1877949****
被投诉人: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抚州市西湖绿洲西贤园
联系人:冯亮
联系电话:1867946****
投诉人对抚州致达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乐安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项目(采购编号:FZD2016-C017)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6年7月2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一)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作为资格审查材料需提供原件有明确要求,并用*号着重标记,但对财务报表、无违法犯罪证明没有提出具体要求,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科学、不严谨。被投诉人以未提供财务报表、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为由口头宣布取消我公司投标资格,理由不充分,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情况,重新开标。
(二)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违反规则、组织不力,没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未向在场投标人宣读相关制度、唱标;被投诉人未明确说明我公司被取消投标资格理由;中标结果公示中,未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的原由说明清楚,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透明。
二、核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申请,我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及相关视频资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明确指出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需要出具的材料内容。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被
投诉人由于未提供财务报告、纳税证明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评审小组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经查看开标时现场视频资料,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人员均在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检查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被投诉人宣读了投标人名称,但由于本次招标不涉及投标价格,投标人投标文件未当众拆封,而是直接送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并不需要将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原由进行公示。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认定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