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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关于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理乐安县旅游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ZZ-CG201712001)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
乐财发〔2018〕7号
投诉人:杭州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姓名:邱贵财
联系电话:1376768****
被投诉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俊
联系电话:13576863289
投诉人因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乐安县旅游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ZZ-CG201712001)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投诉。我局依法对投诉书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被投标人提供标志牌及支撑杆检测报告和反光膜检测报告,我公司对永安公司的检测报告存在疑问;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被投标人具有著名商标证证书,永安公司提供的证书为不真实的证书,我公司已向相关部问求证。永安公司著名商标实为涂料类的著名商标,不存在交通类的著名商标。另外注册人为个人,不是以公司名义来获得此项商标证书。
二、调查核查情况
对投诉事项第一项的核查。经核查,投诉人只是对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疑问,并未提供投诉事实依据。2月8日我局向投诉人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投诉人补充事实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人未向我局补充投诉事项事实依据。
对投诉事项第二项的核查。经核查,乐安县旅游交通标识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评分第三项“投标人具有著名商标证证书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著名商标证证书即可得分,没具体要求要提供哪类著名商标。另外根据我局调查取证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该著名商标证证书原件核查,并由吉安市青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5469378”号图形注册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证证书,由该局发放。
三、处理决定
根据我局对该两项投诉事项的核查,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 我局对本投诉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18年2月27日